记者:我们注意到,有网民建议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写进刑诉法,对此观点,您如何看?
田成有:我认为,证人出庭问题是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法律之所以规定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因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他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法律事实,他人是无法所能代替的。但是在现实当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却十分常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已严重影响庭审质量。原因在于,我国传统上的厌诉思想就比较浓厚,也比较在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般心理上不喜欢“得罪人”。在这样的国情下,要求证人“必须”作证,其执行的难度是很大的。
从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以及诚信的角度来讲,如实作证以及出庭作证当然是比较重要的。我们可以用“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这些方法来解决问题。比如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规定一些责任条款;证人来法庭作证的车旅费,赋予证一定经济补偿权利;进一步完善证人及近亲属人身保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等等这次措施来改善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
记者:实践中,我们的一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经有了一些改革的成果,比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等,这些有必要吸收到刑事诉讼法当中吗?
田成有:这些年来,我们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上,取得了长足进步,而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中有不少内容涉及到刑事诉讼体制与工作机制问题。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我认为有必要吸收到刑事诉讼法当中。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于改革成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修改应当吸收这些改革成果,但不应仅限于这些成果,而应当在改革成果中有所拓展和前进,以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满足公众对于保障人权的需要。
记者:综合目前的一些观点,您认为是否该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拘役所、强制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实现侦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刑罚执行的分离?目前,云南及部分省市的强制戒毒权已经全部移交,是否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您认为是否该将这个内容写进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