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2007年律师法修改的内容较多,在很多方面都有了一些突破,吸纳了不少先进的理念,这体现在,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加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赋予律师言论豁免权;赋予辩护人的拒绝作证权。相对来看,《刑事诉讼法》在有些方面确实与《律师法》的规定不协调,这种不协调主要是由于两部法律制定的时间和背景相差较大造成的。修改刑诉法,以解决二者规定不协调的地方是合适的解决之道。
关于“律师在场权”问题,这应该是辨护律师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辨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清事实真相,防范他们的合法诉讼权利遭受侦查、司法机关的侵犯。如果在侦查、检察机关讯问时,辨护律师不在场,就无法及时和完整地获取到案情,从而有效地提出辨护。
只有确立律师的在场权,才能摒弃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口供中心主义”,将侦查的重点转移到物证和其他科技证据上来,这也就消灭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制度土壤。
人物话语:“法治国家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具备保障人权和打击违法犯罪这两极价值,而作为程序法的刑诉法则更宜偏重于前者”
记者:通过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件,暴露出刑讯逼供、有罪推定以及诉讼监管漏洞等等恶疾。为此,理论界有学者建议与国际公约衔接,将“如实供述”去掉,增加“排除刑讯逼供证据”内容。对此,您怎样看法?
田成有:刑诉法的修改,舆论和公众把目光聚焦于“刑讯逼供”有充分的理由,完全可以理解,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恶性事件的背后, 都缺乏对公权力机关违背正当程序的行为进行制约。杜绝刑讯逼供,不能单独寄望于公职人员个人的素质和道德自律,必须靠严格的法律规制。法治国家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具备保障人权和打击违法犯罪这两极价值,而作为程序法的刑诉法则更宜偏重于前者,在实体法之外之所以还要有程序法,本身就是为了遏制公权力滥用。学者们提出的主张或者说建议应该说有其合理性,其目的主要是要防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形发生,从而出现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