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我国一直以来似乎只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您认为刑事诉讼法对公众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田成有:我国法治的历史并不长,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实体法的发展程度要远远高于程序法,由于缺乏程序意识和观念,人们往往从结果上去主观判断是否“公平”,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人们除了关注实体的结果之外,也越来越意识到公正的程序的重要性。佘祥林、赵作海这些案件的出现,更加体现出程序正义和证据全面是十分重要的,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的正义性。
中国法治的昌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程序意识的觉醒,依赖于全社会的程序意识的启蒙。要实现良法之治,必先从程序开始。刑事诉讼法对公众最大的意义就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让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让民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我们要通过修改树立多元化的、正确的诉讼目的观,摒除过去那种单纯惩罚犯罪的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共同发展。
刑事诉讼法也被视为“第二宪法”、“人权法案”,刑事诉讼法看似仅仅是一部部门法,仅仅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系,然而它的修改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因为,如果公权力不能受到控制,则每一位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无端的追诉。作为与人们性命攸关的《刑法》的程序法,公正的程序对于刑法的正确执行和对人民负责是意义重大的。
记者:我们注意到,律师界对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更加积极,藉此希望能更大限度保护律师的职业权利。您认为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应该如何更好地与律师法衔接?如何使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多年的痼疾得到根治?刑诉修改要不要加入“律师在场权”的规定?等等,对于这些具体问题,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