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需要国家结合整体的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综合判断。动不动就修改法律,不合适;永远不修改也不对。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朝夕暮改,人们的生活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就缺乏明确的指引和依据,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但是,毕竟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法律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并且这种程度发展到了人民普遍需求的程度,那么就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否则就不合时宜了。就目前来看,《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证据制度以及与《律师法》的对接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应否修改确实还需要看全国人大的调研结果。
记者:据我们所知,此前有两次刑诉修订列入立法计划都未能实现,您认为存在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田成有:说到修订刑事诉讼法最大的困难,我认为主要还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和我国现实国情的抵牾。比如,限制侦查权力与保持社会稳定的背离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限制国家权力,而这势必带来对侦查权力的规制,对侦查权力的规制则可能带来犯罪成本的降低,打击犯罪的不力,以致社会治安出现波动。而保持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转型的平和实现,又必须借助警察权力的行使。又比如,对抗制方向与现有司法资源的矛盾的问题。对抗制乃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毫无疑问应该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是强大的,辩护方是弱小的。根据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律,又要求做到控辩平等和对抗,以便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功能和作用,就在于运用法律规则和制度,对控辩关系、控审关系等进行调节,使其朝着诉讼规律的方向运动。
人物话语:“刑事诉讼法对公众最大的意义就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让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让民众对司法产生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