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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注重刑诉法修改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田成有:注重刑诉法修改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唐时华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程序正义;人权保障
【全文】
  

  近日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从目前的形势看,刑诉的修改似乎已成事实。刑事诉讼制度是保证刑事追诉活动正当性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司法权合法、正确行使,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重要规范。距上次刑诉法修改的15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情况如何?刑诉法修订的意义何在?刑诉法修订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博士。


  

  人物话语:“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功能和作用,就在于运用法律规则和制度,对控辩关系、控审关系等进行调节,使其朝着诉讼规律的方向运动。”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就目前全国修订刑诉法的大趋势而言,作为在高校担任法学教授十多年,如今又在审判机关担任高级法院副院长,您想必对此事有很多自己的感受,那么,您能否谈谈,我目前,我国的刑诉法是否到了需要再次修改的时候?


  

  田成有: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至今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并于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也已将近15年了。15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行情况总体良好,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譬如,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诉讼权益,探索未成年人办案机制,在公诉案件中引入当事人和解办案方式,实行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等。


  

  相应的,在过去的15年中,影响全国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系列案件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有发生,在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证据存疑案件的处理、律师行使辩护权、死刑复核等等重要程序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良好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程序内的手段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也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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