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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沿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正确界定事权是实施完全分税制的前提。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的事权划分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实现权责法治化。可以考虑制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责权关系基本法》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权法》,以此作为处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责权关系及地方政府责权的依据。[13]通过这些法律规定保证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增强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选择所面临的制度环境的透明性和稳定性,减轻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负,根除地方政府随意曲解中央政府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


  

  (二)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


  

  管理的链条越长,其成本就越高,而且风险也越大。从行政管理角度看,政府级次的划分应以高效和便利为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两级或三级政府的框架设置,我国目前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和乡(镇)五级政府的行政架构设置,层次过多,运行效率降低,体制成本加大。可以考虑在省以下实行市、县财政同级,即实行财政的“省管县”体制,把地一级政府虚化。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造完整的分级财政模式。省级与县级政府始终是稳定的两个层级,中央之下有了这两级政府,再加上一级(乡镇)或两级(地、乡镇)派出机构,并合理规定派出机构的功能和编制,当可解决好既减少层次,又维护政府体系有效运转的任务。[14]


  

  (三)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一个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应有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征税积极性。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公正化、透明化为改革原则逐步对财政转移制度加以完善,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和办法并加以规范化、法制化。切实推动省以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通过规范而科学的办法来提高地方的支付水平和收入能力,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适当减少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并使之决策过程公开、透明,降低或取消要求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先决条件。


【作者简介】
汪媛媛,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
【注释】

江泽民:《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转引自张宇燕、何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贸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参见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1-03-17/055622129864.shtml。
转引自江庆:《新中国财政体制的变迁与完善》,福建师范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翁礼华:《古今中外话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0页。
参见胡书东:《经济发展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国财政制度变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参见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0页。
李睿鑫:《博弈、制度变迁理论与财政管理体制变革》,载《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8期。
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李睿鑫:《博弈、制度变迁理论与财政管理体制变革》,载《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8期。
江庆:《新中国财政体制的变迁与完善》,福建师范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李睿鑫:《博弈、制度变迁理论与财政管理体制变革》,载《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8期。
吴丽:《当前财政管理体制下的弊端及解决对策》,载《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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