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税制建立在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基础之上,硬化了制度约束机制,减弱了中央对地方委托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划分税种,中央和地方有了各自独立的税收体制,使政府重视各自的财源培育,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减少财政包干体制下“委托代理”模式所需要的制约和激励的成本。再次,分设税务机构,减少中央对地方的依赖程度,降低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成本。
但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法下,出现了一系列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和地方权责不明,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第二,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第三,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第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第五,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三、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法的思考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财政包干下“委托代理”模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法律实施的成本较高。而分税制下的“非委托代理”模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委托代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分税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目前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存在着许多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导致面临许多现实问题的挑战。在整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能再寻求建立过渡性的制度模式了,而应重点推进实质意义上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建设。
(一)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法治化
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是过渡阶段的产物,就长远目标而言,完全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即中央与地方都拥有各自的主体税种,且按税种划分各自的固定收入,地方也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中央与地方都有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而要做到实施这一科学模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也难以一步到位。故可在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基础上分两步进行:先实施非完全分税的分率制,即除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外,仍保留有一部分共享税,但可改原来的分成制为分率制,中央与地方同源课税,各自分率计征。分率制实施一段时间后,待时机成熟,即可过渡到分权程度较高的完全分税的分级财税管理体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