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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沿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这种体制在改革初期收到了一定的预期效果,但由于委托—代理关系所固有的弊端,且地方政府与企业与中央形成了双重代理关系,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必然会损害一方代理人的利益,在中央与地方的不断博弈的过程中,使得制度实施成本不断上升。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当一项制度使交易成本增加时,该项制度不是一个“经济”的制度。故“委托代理”模式的分权制作为过渡型的改革举措,越来越与整个市场化进程不相协调,直接导致财力向地方和政府部门过度分散、财政分配秩序混乱、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宏观调控乏力、国有资产流失、腐败滋生蔓延等负面影响,原有的制度均衡再一次被破坏,制度效率下降。


  

  但是,细究现代主要发达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法,都是建立在分权制的模式之上的,比如美国,便属于完全的分权式,在联邦制国家中具有代表性,国家财政及预算与政府级次对应,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每一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划分财政收入。[10]为什么美国分权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法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我国的分权制却出现了“委托代理”的弊端?如本文开头所述,一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只是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政治和经济的结合,对应的制度便具有不同的路径依赖性。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具有独立的行政司法权,与之相对应,联邦和各州的财政权也应当是独立的,不存在联邦委托各州行使财政权。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所以,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实行的分权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变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二)分税制下的非委托代理模式


  

  上述“委托代理”模式无法避免该模式本身的缺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若没有一套良好的激励机制,且双方又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必然无法实现委托人的目的,由于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委托人是中央政府,由此带来的“委托代理”弊端必然导致中央的计划失控,计划得不到执行。财政包干下的分权制带来了“委托代理”的弊端,那么是不是应该采取之前的收权方式呢?历史已经证明改革以前的老路行不通,因此更优的方法是寻求一种建立在“非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新体制。由此,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法的改革。虽然还带有旧制度的残余,但基本上属于“非委托代理”关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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