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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沿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三)包干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法


  

  分成式财政管理体制与统收统支式财政管理体制相比,在中央核定的财政收支范围内,赋予地方一定的财权和财力,但实际上地方财政仍不是名副其实的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由于地方财政支出由中央每年核定,地方分成收入实际上是中央财政拨款,分成式财政管理体制仍未摆脱统收统支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正式全面推行包干式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财政权限。


  

  1984年,我国全面实行“利改税”,财政收入来源发生重大变化,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进行了调整。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改革包干式财政管理体制。从1988年开始,在坚持包干式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了多种包干办法,主要形式有收入递增包干、上解定额递增包干、定额补助包干等。在部分省、市还实行其他财政管理体制。


  

  (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


  

  包干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削弱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为了克服包干式财政体制的固有弊端,通过完善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近期财税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以税收划分为核心相应明确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这种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


  

  二、财政管理体制法沿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法律是制度的内生概念,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制度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进程,经济发展会导致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很强,而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是我国经济制度变迁的起点。在此基础上确立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内在地决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基本模式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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