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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沿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二)分成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法


  

  1953-1979年,我国施行以财政收入分成为中心的财政管理体制法。由于这一时期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社会经济发展的或顺或曲的历程,导致相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主要经历了分类分成、总额分成、增收分成三种形式的更替,无论形式发生怎样的变化,都偏重于中央财政集权。


  

  第一,分类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此时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国家的财政任务已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由过去为支持战争,恢复经济,巩固政权和稳定社会生活服务,转变为和平时期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服务。这种形式要求财政体制既要保证中央财政有相当的集中,又要使地方有较多的自主权和机动权,以适应调


  

  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完成“一五”计划。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权限,但实际执行时间仅一年。[5]


  

  第二,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大跃进”的发动,使1958年的适度放权体制转化为盲目放权的状态。在这期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严重干扰,经济工作中的高指标、高速度、高积累、浮夸风、瞎指挥的风气,一时遍布全国,使1958年体制划定的收支范围,分成比例和各项制度,受到严重冲击,无法得到贯彻落实,正常的财政管理体制出现了混乱。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58年9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银行信用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财政管理体制。该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除个别不宜按地区参与分成的财政收入(如关税、中央企业收入)划归中央财政外,其他财政收入均应汇总,按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6]


  

  第三,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78-1979年,我国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此前的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197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增收分成是指地方财政收入本年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照核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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