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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沿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历史沿革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制度。而财政管理体制法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律化,是指调整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系统的财政管理体制法或财政收支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法主要是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笔者首先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以弄清沿革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法自建国以来经历了多次变革,从建国之初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法,逐步过渡到中央领导下的分成式管理体制法,再到包干式财政管理体制法,最后到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以“统收统支式”为特征的财政管理体制法


  

  建国初期由于经历多年的战争,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新中国财政面临极其严峻的困难与考验。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支出却在不断增加,面对此种境况,国家采取了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1950年3月,政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开始实行统收统支、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需财政支出统一由中央财政拨付。


  

  1951年,全国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与形式发展存在一些不太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中央集权过多,使地方难以根据本地条件,因地制宜的灵活运用资金促进地方经济的恢复与发展。(2)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大小财政收支都需要层层上报,待批执行,这就分散了中央的精力,使中央难以集中精力解决全局性的大事。(3)延缓了资金的周转,不利于迅速发挥资金的效用。随着形势的发展与稳定,需要地方办的事情越来越多,而财政的过于集中,使财政资金经常处于上交下拨之中,放慢了资金周转速度,不利于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4]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对当时的财政管理体制作出了初步调整。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对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初步改革,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新的财政管理原则,全国财政被划分为中央财政、大行政区财政、省财政三级,并开始实行财政收入分类分成、地方财政挂钩。但在1953年前,执行的仍是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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