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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

  

  (三)审判管理上的偏颇


  

  一方面由于调解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因而许多法院将调解率作为评价法官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调解结案省时省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结案,不用连篇累犊写判决书,又不存在上诉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问题,且实践中法院一般将结案数量、结案率、改判率及上诉率等作为考评法官的主要指标,因而更增强了法官本身对于调解的“自觉性”,导致一些法官过分热衷于调解结案。在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时,疏忽甚至无视法院的审查义务,导致虚假诉讼当事人有机可乘。


  

  (四)法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


  

  部分法官办案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目前北京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8岁,我院的平均年龄仅为35岁,而法官的平均年龄也只有38岁。在我院受理的9件涉及虚假诉讼的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审法官中不满35岁、任法官年限不足5年的就有6件。这些年轻法官往往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对于一些必须查实的当事人和法律事实没有调查,使虚假诉讼行为人蒙混过关。而另一  些虚假诉讼则是由于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造成的。实践中,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询问和调查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如刘宁等诉刘铁生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审法官对刘文成(刘宁之父)是否再婚或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遗漏了其他继承人,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一些当事人利用各法院之间及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案件审理信息沟通不畅的缺陷,借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以我院为例,我院管辖区域大,受案数量多,派出法庭数量也较多,除院领导和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员及统计员有条件掌握全院的审判信息外,各庭庭长只能了解本庭室的审判管理信息,法官也只能了解本人的审判管理信息,无法快速了解全院的案件受理、审理情况,这种管理权限上的划分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刘宁、许慧利案,二人初次是在奥运村法庭对刘铁生、田惠从等12人提起的析产继承诉讼,在发觉奥运村法庭不可能做出符合其意愿的判决后,遂撤诉转至酒仙桥法庭起诉,企图利用法院内部信息不畅通从而导致两庭审判员不能及时沟通的客观因素达到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又如,胡德志在我院民一庭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接到判决自己履行义务的判决书后,又让其好朋友兼合作伙伴邢存锁、何向前到南磨房法庭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其对该案中债务的自认,企图逃避离婚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再如,姜强与李鲁黔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正是利用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与我院未能就该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及时的沟通,才导致该案虚假诉讼的行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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