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
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调研报告
【全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人们重新开始青睐能迅速、快捷解决纠纷的调解,进而“一股重兴与再构法院调解的热潮首先被实务界推起。”[1]但是,民事调解的发展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民事调解的风险开始显现,来出表现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利用调解的自愿性和法律文书的对世效力进行虚假诉讼,侵害被诉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在“调解热”的背景下,如何防范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不当地利用诉讼和调解程序,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我院以近2年受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为基础,并结合其它省、市、自治区法院或本市其他法院的相关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特点、原因等进行分析,并试图寻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虚假诉讼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虚假诉讼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案件一方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等方式直接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调研主要针对审判监督中多发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审判监督中发现因虚假诉讼而导致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越来越多,仅2007年比2006年增长4倍多,达到9件,其中7件被提起再审,占我院全年提起再审案件数(12件)的58.3%。虚假诉讼案件在全市范围内也屡有发生,引起法院纪检部门的高度重视。[2]据北京市高院审监庭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2005年审结民事再审案件43件,其中虚假诉讼案件为6件,比例高达14%。而在全国范围内,2006年、2007年在上海、天津、浙江、重庆、江苏、[3]河南等地的法院均受理了不少虚假诉讼案件,其中上海、天津、[4]无锡等地法院都对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调研。可见,虚假诉讼已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受到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重视,其愈演愈烈的态势已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