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反映在假释案件的审理上就是忽视程序的正当化和公开化。假释与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刑罚的执行效果与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过去,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均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既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听取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检察机关的意见,审理过程极不透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是假释裁判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将其排除在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之外与程序公正的基本精神格格不入甚至是南辕北辙。因此,如何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假释权的实现是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必须解决的问题。确立假释听证制度,就是要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公开、透明,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使假释能依法进行,让服刑人员看到希望并积极接受改造。目前,假释听证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试行阶段,也无相关的立法作其支撑,全国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但有“阳光审判”之誉的假释听证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试行和推广,是因为该制度具有巨大的生命力和不容置疑的合理性。随着我国司法、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由此推动的立法条件的成熟,假释听证制度在我国成为一项“正式”的司法制度应该为时不会太久。
【作者简介】
张建军,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自2001年起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均开始试行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参见曾庆春等:《减刑假释公开听证,河源中院邀劳模和人大代表旁听》,《南方日报》2004年7月23日;周方、王安:《三方配合公开听证,农八师中院规范审结1851件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20日。
到目前为止,我国试行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的主要有北京、广州、太原、武汉、成都、沈阳、济南、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晋中、柳州、常州、扬州、连云港、龙岩、枣庄、衡水、汕头、河源、曲靖、常德、白城等市的人民法院。
研究假释听证的学术论文为数极少,据笔者检索主要有以下几篇: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姬晓馨:《我国减刑假释中引入听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天府新论》2008年第2期;宋靖、周禹:《现行司法体制下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尉靖靖:《减刑假释应引入公开听证程序》,《检察日报》2010年5月12日。
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参见李昌林:《证明、查明与拍板——真实发现途径与
刑事诉讼法模式的立法选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参见李静睿、穗法宣:《减刑假释公开听证消除不公》,《南方日报》2007年1月18日。
力康泰、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参见黄昭栓:《法律框架下司法听证制度及运用的构想》,《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
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参见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裁前公示和开展听证工作的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意见(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行公开听证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减刑、假释听证制度暂行规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听证程序实施细则》、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审理程序细则》等。
转引自袁定波:《最高法院要求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法制日报》2009年7月14日。
转引自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