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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

  

  (三)合理划定假释听证案件的范围


  

  由于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而假释案件的数量又比较多,加之将所有的假释案件都以听证的方式审理,不仅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因此需要合理划定假释听证案件的范围。对适用听证的假释案件范围的划定目前不宜过宽,因为适用面过宽即意味着案件数量的剧增以及更多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但适用听证的假释案件也不应仅局限于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在现阶段,应对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实践中也确实容易出问题的案件类型率先推行公开听证制度。”[12]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对如下几类假释案件适用听证:(1)在公示期间,同监区的其他服刑人员对拟报请假释服刑人员名单不服、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2)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不当并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建议提出异议的;(3)职务犯罪的罪犯被报请假释的;(4)服刑人员中的小组长、监督岗人员被报请假释的;(5)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听证必要的。


  

  (四)设置合理的假释听证程序


  

  假释听证程序大致需经历“准备”、“听证”、“服刑人员最后陈述”及“合议宣布裁定”四个阶段。在准备阶段,审判长应当宣布听证的规程、纪律,告知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听证阶段是整个假释听证程序的核心,分为四大步骤:首先,由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宣读假释建议书,出示服刑人员被报请假释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由合议庭对上述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其次,由同监区的服刑人员提供证人证言,就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表现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发表意见。再次,由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陈述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情况。最后,由驻监检察官对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进行质询,对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及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驻监检察官与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人、有关证人就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及应否对其假释意见不一致时可展开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就自己的罪行、改造期间的表现、悔罪情况、假释后的生活规划等进行陈述。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当庭宣读裁定结果。


  

  (五)设立不服听证结果的救济程序


  

  西方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谈不上侵权。”[13]经过听证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不予假释的决定,但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对该决定不服,那么应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同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那么应允许其提出抗诉。对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上诉的案件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并举行听证。上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并举行听证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不得再次提起上诉或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次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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