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假释听证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
过去在审理假释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仅审核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既无需开庭,也无需就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这种审理方式无疑具有简便、高效的特点。而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假释案件在实践中将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效率考验:(1)案件审理的时间被拉长。从审前的公示、准备到庭审中的调查、举证、质证、陈述、辩论再到合议、宣判,环节更加繁琐、程序更加复杂,因而更费时费力。(2)司法资源的投入量加大。由于假释听证必须在一定的场所举行,得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需多方主体参与并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旁听,因此,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追求的两个重要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不可能达致公正与效率的完全“双赢”,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也不例外,因此就存在价值选择上的优先次序问题,这需要根据司法权的属性和特质作出理性的取舍。与行政权更加注重效率和目标的实现不同,具有中立性的司法权则更加关注公正。因为司法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判断权,为了保证判断的客观、准确,有赖构建不偏不倚、合情合理的正当程序,所以,司法审判极为注重过程的形式性,通过繁琐的程序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司法审判被称为一场“和平”的战争,理当以当事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进行,双方的意见和主张应得到充分的表达,居中裁判的法官应平等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唯此当事人才会口服心服。由此可见,虽然听证审理方式对书面审理方式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这是制度构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应该说,实行假释制度所造成的效率上之损失与其所带来的更大利益--公正--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当然,为缓和公正与效率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先对假释案件类型化,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其中若干类进行听证,以避免因对所有的假释案件举行听证而可能给人民法院带来难以承受的办案压力。
三、构建我国假释听证制度的路径
在我国,听证被引入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就十年左右的时间,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假释听证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崭新的法律课题,不仅需要我们总结全国各地的经验并对存在的疏漏之处予以弥补,而且要我们以立法的方式对成熟、可行的做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