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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

  

  二、我国假释听证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与实践困境


  

  如前所述,假释听证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生事物。虽然该制度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其在身份上仍处于于法无据的状况并且效率较低,因此也受到一些人的非议。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一部分司法人员的认识,阻碍了假释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推广与普及,又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亟须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一)我国假释听证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有人认为,将听证制度引入司法实践虽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但这一做法目前仍缺少立法的支撑,有悖程序法定原则。[8]笔者认为,论者只看到了问题的表象,却没有注意到制度创新与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是社会生活事实的记录和表达,即“法律源于事实”而不是相反,因此,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现象千姿百态、复杂多样,而立法者并非全知全能之人,其理性能力及智识水平不可能企及全部社会问题,希望他们制定一部囊括各种社会现象、覆盖全部社会过程、包罗一切社会事实的法律从客观上讲只能是镜花水月之相。这就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诚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崇尚法律、依法审判,但对法律的尊崇与坚守绝不意味着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机器,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无视鲜活的司法实践,只能墨守成规、故步自封而不进行任何制度创新与探索;否则,立法与司法的进步将会变得非常缓慢,甚至画地为牢、停留在简单低级的水平上而永远得不到实现。因此,对司法实践中能够体现人类理性、人道、文明法治精神的一些改革和尝试要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就简单地加以排斥和否定,要允许试错并在试行中纠错。只有这样,一项有益的制度才不至于被扼杀。试想,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推广的刑事和解、量刑规范化等制度,哪一项不是制度创新的结果?若这些制度在萌芽、试行阶段就因为于法无据而被废止,又何来以上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与确立?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曾尖锐地指出:“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9]因此,对待目前正在试行的假释听证制度我们所应秉持的理性态度是:既不能因为其目前于法无据而一棍子打死,也不能置其合法性困境于不顾,而应当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来确立假释听证制度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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