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又是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手段。服刑人员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是其必须付出的代价,“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凡是没有被法律明文剥夺或者限制者,罪犯都应依法享有”。[7]随着保障人权观念的确立和现代刑事法治思想的进步,人们对假释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假释不再被视为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奖励措施,而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假释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服刑人员的重大利益--能否提前获得人身自由,理应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加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在程序安排方面存在缺陷,具而言之,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主体性没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其意见得不到表达,只能被动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要保障假释权的行使,就应当保障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否则,假释这一实体权利就有可能因程序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而无法享有。
(三)构建假释听证制度利于教育、激励其他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假释制度的实施为积极改造、悔过自新的服刑人员提前获得人身自由提供了出路,而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又使服刑人员获得假释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与书面审理的方式相比较,假释听证制度不仅是形式上的变化,更是实质上的变化。因为在书面审理的方式下,服刑人员无从知晓假释的具体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假释案件的具体程序,而实行假释听证制度则改变了这一切,这对激励服刑人员悔过自新、积极改造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公正的假释听证程序下获准提前出狱,会对其他服刑人员产生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而自觉投身于监管改造。其次,对参与假释听证的其他服刑人员而言,参与假释听证则是一次生动、鲜活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使其切身感受和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能直观地了解服刑人员何以被假释、如何被假释以及怎样才能被假释,由于彼此之间境遇大致相当,便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见贤思齐”的心理效应,反省自己的罪行及在教育改造中的不足,找出自己与获得假释者之间的差距并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获得假释。最后,实行假释听证制度可以使服刑人员直观地了解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假释的条件、依据、理由和步骤,懂得假释与自己平常的改造表现、悔改程度密切相关,进而明白能否获得假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换言之,实行假释听证制度可以激发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刑人员改造的质量,收到“假释一人,教育、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