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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公司RosInvestCo诉俄罗斯联邦案看东道国的投资保护协议项下的法定义务

  

  2.小股东利益得到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


  

  从俄罗斯的观点看,本案是国内的政策调整,是国内法律适用问题。


  

  然而,由于这些小的国际股东的存在,使本案成为了双边投资保护框架下的国际纠纷,而且小股东利益在本案中受到了仲裁庭的保护。本案的积极意义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流动的资本提供了保护,同时使东道主在处理国内问题时,也必须认真地考虑涉外因素。


  

  仲裁庭指出:现代投资条约仲裁并不要求股东仅就直接影响他们所有的股份的措施要求保护,还能针对他们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受到东道国的征收行为而提出索赔。


  

  3.俄罗斯政府适用税法问题


  

  俄罗斯政府认为,相关部门是在适用本国的税法,认为尤科斯的破产是其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所致。但仲裁庭则把国际法的原则适用到此领域。仲裁庭认为俄罗斯政府对有关税法作了扩大解释,创造性地只适用于尤科斯而不是其他的纳税人。有关的纳税的原则也很模糊,未在尤科斯之前使用过。而尤科斯作为俄罗斯最大的石油公司,其作法俄罗斯的有关部门不可能事先不知道或未有所闻。


  

  本案仲裁庭对俄罗斯适用法律的做法给出了明确的判决。


  

  4.程序的合理性是保证公平性的基础


  

  仲裁庭发现专门擅长于大型石油公司的税务的机构审计尤科斯六个月只发现了一点小问题,而俄罗斯政府只用了三个星期的时间审计尤科斯就发现尤科斯欠下了240亿美元的税款,难以令人信服。另外,俄罗斯政府的做法不符合俄罗斯税务惯例及任意对税法作出新的解释,对尤科斯而言有失客观公正。这个因素在评价俄罗斯的行动的总体影响时予以了考虑。


  

  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并无意对俄罗斯法律进行审查,但从程序上看俄罗斯缺少正当程序的证明,也就无法保证其结果的公平性。


  

  5.非歧视原则


  

  仲裁庭认为从俄罗斯政府阻止了更多合格的竞买人,最终买方是在拍卖前才成立,并且在拍卖后就消失了并将其权益转让给国有ROSNEFT公司的做法看来,整个事件象是为了将尤科斯的资产置于俄罗斯政府控制之下而专门安排的。所以,对尤甘斯克的拍卖不是善意及带歧视性。


  

  6.适用综合分析的方法


  

  仲裁庭了解到并认为,俄罗斯政府对待尤科斯及其总裁的措施在后者公开批评普京政府及它的几个项目被认为威胁到俄罗斯的石油资源的垄断之后极大地改变了。而之后俄罗斯政府于2003年10月25日以源于1994年与尤科斯无关的一家公司的私有化的事件,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逮捕了尤科斯的总裁。六周后,税务局开始对 尤科斯进行了重新审计, 并把总裁的被捕作为否定纳税人的诚信前提的理由。这些措施与将石油资产返还俄罗斯政府的策略性目标及打击政见反对派的行为联系起来。尽管税务的评估等不属于对丹俄双边条约以及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的英苏条约的违反,但不影响仲裁庭考虑这些措施的后果实质上形成了“等同与国有化或没收行为的措施”以及“歧视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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