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人民调解的现实困境与传统回归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在中国改革的浪潮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们从2004年开始先后对宁夏大部分县、河北的盐山县以及安徽休宁和黟县的农村进行了社会调查,对民间纠纷的调解问题作了广泛考察,发现人民调解的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大量减少。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调解委员会设在居民委员会下,农村的调解委员会设在村民委员会下。当时的调解委员会尽管与1982年以前一样,还是一个群众性组织,但其性质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调解委员会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制度性权威只能来自于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性组织赖以产生和运行的规章。由于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个人素质上都难以确保调解人员拥有足够的权威去从事调解工作,农村基层调解委员会已很难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调解功能。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各级政府都将注意力投向了经济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不例外,而无法创造效益的人民调解自然受到了冷落。自1990年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就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102.05万个,到1999年下降为97.41万个[5]。


  

  再以我们调查的宁夏地区为例,2003年共有人民调解员25000余人,至2005年已减少到17000人[6]。


  

  其次,调解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据统计,198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1245.6万件,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为67.3万件,比例为18.5∶1;到了1986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847.9万件,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为98.9万件,比例为8.6∶1;至1995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691.2万件,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为271.8万件,比例为215∶1;至200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603万件,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为345.9万件,比例仅为1.7∶1。1984年,调解人员平均每人每年所调解的民间纠纷是1.47件,而1999年已下降为0.59件[7]。从这些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1980年到2001年这20多年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减少了一半,而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却增加了5倍多。无论是调解人员平均每人每年所调解的民间纠纷件数,还是年度民间纠纷调解总件数,都呈明显下降趋势。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热情也逐渐淡化。过去,人民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政府工作的主要环节,人民调解员为政府所肯定,并通过其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为群众排忧解纷而受到社会的推崇和信赖,在政治决定一切的年代里,人民调解员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在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都使得人民调解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调解员的工作更成了吃力不讨好的没有前途的工作。


  

  又因为人民调解是免费的,调解本身不能创造经济效益,因而,调解员也就无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有所作为,一些有文化、有能力、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也纷纷离开了调解队伍,由此又引发了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危机,并进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危机,人民调解逐渐失去权威,失去群众信任[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