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一步从全国法院范围来分析的话,2005年,最高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834件,[5]设想一下,倘若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改变后,最高法院将面临着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而且必须在30日的审查期间之内作出裁定结果,工作量之大真是不敢想象。如果最高法院每年要受理当事人针对各高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那么这不仅仅是一个工作量增大的问题,而其背后所隐藏的更是牵涉工作人员编制、职数、住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改变后,法院系统内部原先存在的审判资源有限性与审判任务不断加大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距离《民事诉讼法》修订施行不长的时间里,法院系统如何作出积极应对和调整,如何更加合理地调配审判资源,如何更加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一二审程序中,从抓头上减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将是一项值得深思的课题。
(二)上下级法院职能的回归本位
在法院系统内部面临着需要重新调配审判资源问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明确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利于促进上下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分工、各归其位。
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不但有助于体现司法的威严,亦有助于上级法院发挥审判指导职责,统一法律适用。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职责不应仅仅体现在一、二审之中(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意见、案件处理意见请示、典型案例指导),同时,通过上一级法院审查下一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助于发挥上一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裁判、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将审判监督和指导的职能作用落到实处。2005年10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改变,无疑为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对于受理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80%以上的基层法院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后,原先申诉复查的工作量就没有了,可以把更多的审判资源投入到一审案件的审理当中,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目前存在的人员不足、审判任务过重的局面。而且,当一审案件得到更加谨慎地处理后,有利于提高一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尽量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在一审中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上诉和申诉申请。通过上下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以期达到在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