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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修改之影响

  

  正如法谚云:“任何人不能当关涉自身利益事项的裁判者。”此次修正案对管辖法院的修改去掉了“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仅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本质上是对程序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一种选择和定位,反映了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指导思想。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表面上看起来,当事人似乎减少了一种救济通道,甚至有可能将会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率,但实际上从程序上消除了当事人的合理性怀疑,体现了对程序公正自身价值的明确追求。相对而言,上级法院法官的职业素质更高,在一定程度上更少受熟人社会的影响和地方势力的干涉,可以更加客观地对待原生效裁判。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规定为原审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有利于吸收当事人对程序不公所产生的不满,使再审审查结果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同时也排除了原审法院的态意,可以保障人民法院公平地审理案件。


  

  二、审判任务的,新分配和法院职能的调整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导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而且给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需要法院尽快作出调整,以适应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形势。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任务的重新分配


  

  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这样一来,将直接导致法院系统内部审判任务的重新分配,其中尤以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受到的影响最大。


  

  仅以北京市法院为例,200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权属侵权、知识产权各类案件)4880件,其中市高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776件,第一、二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2846件,基层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1258件。[4]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后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假设收结案不变的话,这就意味着今后北京高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将是3个中院的总数,即相当于原来的3.7倍,这无疑是一个相当惊人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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