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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下)

  

  六、结语


  

  潘德克顿法学进入中国到现在刚好一百年,其间经历高涨、衰落和复兴,它所反映的,并不仅仅只是中国法学的变革之路,而且也折射了中国百年来的强国富民之路。近代以来,基于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惨痛教训,中国人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奋勇而起,振兴自己的国家和民族。


  

  而法制的革新,是先辈已经痛切地认识到的强国富民的方法之一,这就是所谓的“变法图强”。


  

  所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各种变革,一直和法制的变革联系在一起。我们当然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则;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强大的反作用,正确的法律制度的选择,会为经济基础的变革提供强大的促进作用和保障作用。潘德克顿法学引进中国一百年的历史,可以证明这一道理。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承认一个普世的道理,即以民法为基础的现代民商法制度体系,是市场及体制的基本法;因此我们当然应该以民商法体系的完善,来促进和保障经济改革。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在此希望,以如下三点总结本文:


  

  1.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国际化的今天,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已经不再是国际上的孤岛,不能像过去那样,依据“自设前提、自我演绎、自圆其说”的方法寻求自己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制度大规模地继受外国法,其中对中国法学影响巨大的,是1950年代大规模地照搬苏联的法学,正是因为这样,中国传统的民法法制文化已经荡然无存。当现在强调民法立法或者法学的“中国特色”的时候,其实应该看到,现行民法学说体系中源于中国自身的法律文化已经非常罕见。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中国现在已经融入了国际市场经济秩序,那种仍然坚持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环境下自言自语的法学,甚至鼓吹民粹主义思潮的法学,是狭隘而没有出路的。


  

  2.中国民法已经承担起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作用,为了完成其历史使命,中国民法学必须在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两个方面实现更新。虽然中国法学界过去认识到潘德克顿法学是一种关于民法立法的技术规则的科学,但是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科学其实是在近代人文主义思想潮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思想运动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精神渊源,也是现代民法建立的直接思想基础。不但民事权利的伦理和哲学基础来源于此,而且近现代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比如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也是来源于此。而在中国社会还保留着很多极端思想时代的阴影,当前多数人理解或者坚持的民法学说,多多少少都保留着极端思想时代的痕迹(比如将民众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行政授权、行政确权等,几乎是中国法学界的通说。但是这一通说是完全错误的)。所以现在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学理论的时候,民法学界的思想更新应该是一项必须的任务。


  

  3.在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和民法科学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法的分析之后,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潘德克顿法学是真正的科学,对这一科学,我们应当认真地学习和继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必须坚持尊重民事主体权利的原则,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民法立法和学术思想上,坚持法律关系学说、法律行为学说、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区分的学说(或者绝对权和相对权相互区分的学说),以及因此而建立的物权与债权的法律效果和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学说等。这些潘德克顿法学的基本内容,对于我们建立适应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民商法知识体系和制度体系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指导。潘德克顿法学历来都是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它对于新型民事权利具有的包容性,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坚持,对于复杂交易生活的解释能力和裁判能力,相比其他民法技术科学而言,是最彻底和最完善的。应该承认,中国主流的民法学家对于潘德克顿法学关于法律技术规则方面的知识引进和接受,曾经走过很大一段弯路,不过这种情况在近来的物权法立法中已经发生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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