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
首先,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范围: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裁量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法定几种方案中选择其一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3]。其次,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法律有绝对确定的法定裁量条款时,排除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或者处理方式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可以自由裁量的假定情况实现时才得以行使;自由裁量必须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公序良俗;自由裁量不得类推适用。其三,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要求: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自由裁量应符合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对法有范围性规定的,在法给定的范围内依照案件实际合理选择;对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的,应按立法目的、公平正义原则作出裁量。其四,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的因素: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的冲突;法律精神和原则、法律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思想与理论;公序良俗、社会效果;不得考虑私情、权势等不相关因素。
3.强化法官自由裁量的监督
规范监督是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既要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引导,又要建立一个自由裁量的监督规则。一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更是强化审判工作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据举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责任分清在法庭”,从而有效增强审判透明度、公正性,即通常所说的“以公开促公正”。当前,在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中,存在形式化倾向,当事人诉讼主张不确定,随意变更;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为慎重起见多数在庭后进行;责任也多在庭审结束后的评议中去解决,更谈不上当庭宣判。二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审判实务中,证据采信是认定事实的基础,离开证据,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而法官在这个环节,最容易滥用权力。增强裁判文书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限制法官认定事实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权力滥用。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说理尤为重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依据其对法律价值的取舍,以相关的法律原则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按逻辑思维规则的要求,演绎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判断,使其自由裁量的合理性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当裁判。三要实行自由裁量的登记报告制。除自觉接受人大、检察院等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外,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决断,在宣判前填写登记表备查,由庭长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管理制度。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能及时总结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