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处于一种犹抱琵琶半掩面的遮闭状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人们都讳莫如深。理论上,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限制,人们多数认为,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官的严格依法办事,不过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出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这种观点,讲求严格的规则之治,看不到规则本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更是无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有价值。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敢说、不想说、不会说,难以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观念被封杀。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自由却被广泛行使。
三 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基本构想
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要从运行机制、行使规则、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着力,探索建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长效机制。
1.建立符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运行机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实质上是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一是建立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性的机制。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性,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很不明确,以致实务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被看成是“依法审判”的大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官有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和义务,使法官理直气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建立尊重法官自由裁量独立性的机制。宪法第126条规定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法官法第8条第3项也规定法官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力。审判独立本身就包含着自由裁量权的独立,但现实中,“司法权力地方化”、“法院审判行政化”、“法官管理公务员化”,影响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为此,应当彻底改革相关体制。要改革法院设置,按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构架设置,法院独立于地方党委政府,上下级法院之间设置为在业务上的监督关系和在人权财权上的条条领导关系,避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对审判工作施加干涉和影响。要理顺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与法院设置相一致,法院党组织逐级受最高法院党组领导,最高院党组受党中央领导。要改革法官制度,法官与行政职级脱钩,形成法官独立的职级、待遇系列,让法官摆脱经费、待遇、人事、职级的困扰。三是建立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机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作实际上就是法官运用其智慧和认识上的主观能动力,在模糊的认知领域探寻相对确定性的过程”,对司法自由裁量行为的判断,必须而且只能凭籍模糊的合理性标准,主要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考虑“适当”。要使法官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考虑”,应该建立一个保障机制。改革审判管理体制,革除法院管理行政化的弊端,实行以审判管理为重心,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行政管理为审判管理服务的管理体制。院长、庭长对审判的管理主要是案件流程、审执期限、审判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对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监督,不能强加个人意见,让法官真正成为案件公正审理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