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易被滥用性
如果将广义的权利划分为公权(即权力)与私权(即狭义的权利)的话,法官自由裁量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权力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能保证一切权力活动都是善举。权力作为国家履行其保障权利的义务的条件和后盾,可能导致国家对其义务的背离,即权力有时存有不公正对待乃至非法侵害权利的危险。权力具有巨大的易变甚至不可捉摸的能量,尤其是权力具有扩张性,这是权力的本质属性。孟德斯鸠曾总结出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官的一项权力也必然逃脱不出被滥用的窠臼,极易被滥用[2]。
二 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必要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有限性、边界性和易被滥用性,因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特别是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是其自身特性的内在含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当是在一定程序内运行的自由,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为了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具体正义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这种自由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另一方面这种自由权缺少限制,又必将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不公。
2.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是维护法律正义的根本要求
法律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同时,法律规范本身不可能把现实生活全部囊括和规则化,再准确再全面的法,它也只能是一定现实社会的生命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这就为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再者,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发展着的,稳定的法律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生活面前总是显示出它的滞后性。法官虽然不是改革者,但法官不能用规则或者以无规则为理由拖住历史的脚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默守成规,也不是抛弃规则,而是更好地运用规则、解释规则,使规则与现实生活有机地联系起来,更加完善地体现出法律规则的神圣。为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无疑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需。
3.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是正视现状的必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