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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阻却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阻却


洪振华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扩张性,又具有有限性,极易被滥用。阻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要从运行机制、行使规则、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阻却
【全文】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按客观情况复杂性难以全部预见的实际,而授予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一定幅度内,或者依据客观事物的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案件裁量的一种权力。简言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权力。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是权力行使的边缘,也不是理想法律运行状态的偏离,而是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


  

  一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1.权力的有限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属于法律规范内的自由裁量权,它有外部和内部的限制。就外部而言,它受合法性原则的限制,有法律规定时,它受法律的可能文义之限制,一般不得逸出;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全时则受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社会公正等抽象原则的限制。就其内部而言,它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使在其“框”内行使,也不能为所欲为、反复无常或出于不正当目的。自由裁量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去做事;依据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件事情。


  

  2.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广泛,但都体现在对个案的处理上,也就是说,法官仅在审理个案时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无论法官自由裁量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是针对个案中出现的问题,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个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价值取向性


  

  所谓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形式逻辑的操作,而是一种价值判断。它是以已经成为法律之基础的内在价值判断为其依据。法律本质上为行为规范,但人类并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利用法律规范去追求某些目的。这些目的是某些基本的价值判断所决定的。此即法官“法律之内的正义”,司法公正必须按照法律中制度伦理的逻辑来理解。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的领域不是一片任由人们相同或不同情感自由驰骋的领土,而转变为一个理性的逻辑占主导地位的王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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