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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仲裁法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仲裁程序所涉及的问题外,仲裁法还就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做了专门规定,将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纳入各国法治的轨道。各国仲裁法通常都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裁决的补救办法,包括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认、撤销、执行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等。


  

  因此,仲裁法是一国的国内立法,适用于所有在制定该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仲裁,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了适用,对他们均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仲裁机构或者国家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对该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此项拘束力,也是当地法律赋予的。此外,如果仲裁规则的适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适用。例如,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根据仲裁地的法律为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即便仲裁庭作出了裁决,该裁决也可能由于违反仲裁地或者法院地的法律而被国家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


  

  三、我国仲裁法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是规范仲裁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在我国,仲裁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庭(员)和仲裁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仲裁法律规则所规范的正是这些组织、机构和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国仲裁立法的规则集中体现在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之中[8],其次还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9]、《合同法》[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1]等国内法中,以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12]和多边国际公约之中[13]。


  

  我国现行《仲裁法》共分八章80条:包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从这些章节的安排看,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等。其中关于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规定,与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体一致。当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使命已经完成。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则无此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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