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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赵秀文


【摘要】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仲裁适用的规则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相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仲裁规则的本质是契约性,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相关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庭)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也可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他们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国家的仲裁法所规范的是在该国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无须当事人对此做出选择。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的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或者仲裁规则未能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相关国家的国内仲裁立法加以补充与完善。由于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关键词】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内仲裁立法
【全文】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都是调整仲裁活动的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试图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以及我国有关涉外仲裁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谈谈个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国内仲裁法之间的关系的看法,以便求教于各位专家与同仁。


  

  一、仲裁规则的性质和种类


  

  (一)仲裁规则的含义和性质


  

  1.仲裁规则的含义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证据的提供与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规则所规范的时间段始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起仲裁,于仲裁裁决作出后终止。


  

  关于如何进行仲裁程序的规则,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是为临时仲裁提供便利,供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适用。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由于仲裁机构都有其各自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某特定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就意味着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反之也是一样: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同时也就意味着由该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实施对该特定仲裁案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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