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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

  

  其次,该解说较前一种解说更加关注权利保障的制度问题,考虑到了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上的制度性因素,是对权利保障的进一步认识。然而,该解说只是大而化之地勾勒出诉讼的轮廓,并没有给诉讼过程本身添加对权利保护有所增进的实质内容。在该解说中,诉讼过程虽然不再是一个工具,诉讼权利的行使具有了独立的意义,但是就其行使的过程以及其与实现诉权目的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仍然具有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危险。从行使诉权开启民事诉讼开始,到具体诉权权利的行使,再到诉权目的的实现,权利保护的状况在其中由于作为个体的人的参与而变得不确定,该解说显然对这种不确定性预料不足。


  

  此外,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解答上,该解说潜藏着一种过于具体化的解释进路。解说中指出“举证权、证明权或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目的的实现”,这种说法本身并不构成在解决二者关系问题上内容或观点的绝对错误。但是将这种说法推演开去,并作为一种解答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方法,例如倘若去具体讨论举证权、证明权或辩论权等具体的诉讼权利与诉权之间的关系时,就会犯下研究方法与解释进路上的致命错误。因为正如前文所言,诉权是具有抽象性的,探讨其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为了获得某种关于此的常识性认识,倘若我们将具体的某个诉讼权利拿来与其做关系层面上的分析,我们可能会得出某一诉讼权利对于诉权保护的重要性或是现实中的不足之处等相关结论,但是我们却无法获得关于诸多诉讼权利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运作,也就不能够发现诉权理论以及诉讼观念、制度上潜在的问题,我们也因此将失去探讨二者关系的真正意义。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不能通过对具体诉讼权利的研究加强而自然消解。在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中,诉讼权利是作为一个集合体出现的,每一个诉讼权利的意义在诉讼过程中彼此共存。我们无法真正做到从这样一个有机联系体中完整地剥离出某个具体的诉讼权利而讨论其与诉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功能问题,所以那种太过具体化的做法只能获得最狭窄的意义。


  

  还有一些论述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展开是从内容含义、产生时间和权利主体等方面开始的,[28]由于对其解说上的缺陷剖析已经涵盖于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析之中,故而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综合而言,在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上,一方面,其更多地遭受到了研究者的忽视,这种忽视既来源于我们讨论该问题的一般方式和惯常思路,同时也来源于我们对于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国内研究者在研究该问题时往往试图以一种论断的方式,将二者间关系固定成为教科书上的知识,用常识性的回答取代或抹杀了该问题所可能产生的思想性,把在二者的动态发展关系中所截取的不同时刻的静态关系当作对该问题的描绘,犯下了“刻舟求剑”的错误。因而,为了避免再犯下如此的错误,我们对该问题的研究必须彻底摈弃那种对于常识与教条的偏好,放弃在知识层面上理解该问题的努力,进行一种开放式的研究,将“诉权与诉讼权利”从教科书的本本之中解放出来,解放到现实中来。


  

  三、解放中的“诉权与诉讼权利”


  

  摆脱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教条式理解的过程也就是深入研究权利保障并形成创新诉权理论的过程。因此,就这种研究的过程性而言,我们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认识不可能也不需要很快形成一种权威观点。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问题是我们在从“猜想”走向现实的道路上产生的,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的探索也必然是层进式的,文章在此所做的思考也正是在将“诉权与诉讼权利”从教科书的本本中解放出来的过程中产生的,仍然是在“道路上”。


  

  (一)从概念转向功能


  

  在理解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将讨论仅仅局限于概念上的比较,因为那样将会对该主题的研究推向一种无意义的边缘。本文目的是通过解读诉权理论的发展脉络以及批判现有的关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认识来阐发一种关于权利保障的现实主义思考,并引导诉权理论面向现实生活。这就需要我们将对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认识从概念中解放出来,解放我们的研究视角到现实的功能中去。


  

  在概念转向功能的道路上,我们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背对着概念而仅仅面对功能,来评说或判断关于二者关系的正确理解,这里是否存在一种“掩耳盗铃”式的解答呢?本文是否也暗中怀揣着某种概念上的前见并偷偷赋予了它一种不可批判的权威呢?如此两问在我们从概念到功能转向中是无法回避的两问。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可以明确我们的研究态度,也有利于我们接下来的进一步思考。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自然是否定性的。对于诉权和诉讼权利的概念我们也并非是弃之不顾,更不是对二者概念的视而不见,只是从功能的角度开放了诉权的概念。在前文中,“古罗马的葡萄树”引导我们对诉权概念的发展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我们也从中发现了诉权概念上的纷繁复杂,不同的诉权理论通过不同的视角展现出了对诉权的不同期望,学说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学说间的批判与融合中,人们对于诉权的功能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都认为诉权的存在是以权利保障为前提的。所不同的是对于如何界定诉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可以使这一功能发挥到最大的程度。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再到宪法诉权说,不管是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讼内诉权说还是多元诉权说,甚至是诉权否定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从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角度阐述诉权理论的,这样的理论更加关注的是诉权概念与权利概念相作用时在逻辑上的完整性。但是,这样的理论一方面会忽视西方世界中诉权的现实功能,另一方面按照这样的研究进路延续出来的理论也会忽视中国对诉权的特殊性要求。因此,我们正是需要在由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角度转向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角度的过程中,从对概念的逻辑完整性追求中解放出来,寻求功能上的完整性。


  

  在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问题下阐述诉权,就意味着避免在诉权与实体权利间关系下那样过多的纠缠概念与逻辑。于是,在前一对关系下讨论的诉权在概念上是开放的,其概念内涵和外延取决于我们对于诉权功能上的认识程度。在功能与作用中认识概念并不是一种奇异的想法,实证主义哲学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社会学早已为我们做了示范,我们也正如同其对法律的探索时抱持的态度一样展开对诉权的探索。所不同的是,我们研究的诉权作为法律制度上的一个概念,其不仅依赖于社会综合状况,还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所以我们在研究诉权问题时需要两次运用法社会学视角。一次是将诉权与社会综合状况相结合,一次是将诉权与法制现实相结合。在这两次结合中,我们还要考虑到诉权作为西方理论上概念的特殊性,比较中西方的社会与法制状况,从而挖掘诉权在西方世界中的存在背景以及潜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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