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特殊关系产生作为义务不仅存在于经营者、管理者与消费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还存在于医生与病人之间。在病人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可以拒绝对病人的继续救治?鉴于医院的公益事业属性,应当对其课以作为义务。医院拒绝对病人继续救治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治疗而造成的损失。
(三)结论
通过对上述有限案例所涉作为义务的内容进行整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作为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政策的考量问题,因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集体中的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其个人利益的实现与其他人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不可能享有绝对的自由,而课予作为义务,实际上是对人的行动自由的一种限制。尤其是对于危险具有特殊预防和控制能力的人,赋予其作为义务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2.作为义务的类型并不仅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远远不足以满足受害人利益保护以及权利救济的需要。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与僵化的成文法之间的矛盾永恒存在,法律之脚步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这决定了单纯依靠立法是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的,而司法却与社会现实走得更近。因此,法律应当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由法官结合社会需要,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考量公共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悄况来确定作为义务。
3.我国司法实践应承认作为义务,建立开放的作为义务立法体系。传统学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只以积极行为为要件。[34]而事实上,这样的论断再也不适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了,承认并建立开放性的作为义务立法体系已成了侵权责任法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条件。
六、作为义务在我国未来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
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即,在单独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中如何引进作为义务,以便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是一个必须解决的课题。就已有的侵权责任立法模式来看,笔者赞同“一般条款加有限例举的具体列举式”立法模式。[35]其理由是,仅规定一般条款(对各种类型进行质的提取后得出的原则性规定)而不辅之以有限的列举式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如《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第2款的规定。[36]因此,最佳途径是通过一般条款的规定,首先形成一个开放的作为义务体系架构,然后对那些已经成熟、为单行法所规定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所出现的作为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规定。正如前所述,作为义务的规定方式,不仅可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也可以蕴含在责任之中,即采取‘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形式。然而这种列举毕竟是有限的,还应将那些迫切藉要承认而且已经得到社会认可的作为义务进行列举,以作为对一般条款内容的适当充实。
采取“一般条款加有限的具体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也要遵从以下几点要求:(1)作为义务须限定于对危险或危险源具有防止或控制之可能的主体。这些主体主要包括危险源的控制者、从事危险活动并制造危险的行为人以及其他根据上述因素而要求其承担作为义务的行为人。(2)作为义务的存在往往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即在司法实践中责任的认定首先考察的是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由损害推定行为人所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当然,这种作为义务行为人可以不能履行或者不应存在的合理证据反驳之。(3)形成的开放体系不因具体列举的几种作为义务而自行封闭,阻碍侵权责任法在不作为侵权领域里的发展。同时,司法实践并不需要严守有限的几种类型,而是可以运用自由裁量,运用公共政策具体确定新类型的作为义务。
【作者简介】
麻昌华,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组副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行为法研究所所长。
【注释】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参见麻昌华:《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233页。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第262页,第267一271页。
See Tarasoff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76)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17 Cal。 3d 425,551 P。 2d 334。
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324页,第326页,第339页,第318页。
参见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页。第381-385页,第228-229页。
参见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参见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参见《荷兰侵权法》,张新宝译,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杜2004年版,第192页,第193页。
OParvi v.City of Kingston,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1977, 41 NY2d 553,362 NE2d 960, 394 NYS2d 161。
,霍尔姆斯:《普通法》,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4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页。
See kenneth S。 Abraham&Albert Clerk Tate,A Concise Restatement of Torts, the American Law lnatitute,2000,p。 51。
曾世雄.《损容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See Trimarco v.Klein, 56 N.Y.2d 98, 436 N.E .2d 502 (1982)。
Roscoe Pound, Administrative Application of Legal Standards, 44 ABA Rep。 (1919) 445。
See Trimarco v.Klein, S6 N。 Y。 2d 98, 436 N。 E。 2d 502 (1982)。
参见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版,第3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参见朱彤:《财产权怎能高于人身权》,《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20日。
参见《副市长称关健是小孩没有自救能力。六万元封口女孩家),http,//news.tom。 com/archive/2001/12/2-7149。 htmL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条》
Theodore从Benditt。Liability For Failing to Rescue justice ,Rights and Tort Law,F。 212。
参见:《男子公交上提醒有小偷被小偷捅伤数人旁观》,《信息时报》2004年12月23日。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1993年版,第25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