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的审判机构,是当事人利用司法解决家庭纷争及处理家事非讼事件的场所。因为调整家庭境遇是保护儿童、防止其违法犯罪的绝对的先决条件,所以可以将家庭纠纷和少年案件置于同一个法院的管辖之下。目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要求将少年法庭提升为少年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也规定:“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规定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还应受理以下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3)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4)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最高法院规定的这些民事案件与日本家事法院家事部处理的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同性,由于“重刑轻民”思想的存在,试点单位并没有完全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较少。{22}笔者认为,若能一举建制家事法院,而将少年法庭设于家事法院之中,则可资源共享,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比如,成立专门的科学调查室,调查官负责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的社会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显然我国现阶段少年法庭的社会调查由非专业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仅仅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对人的生物性、心理性没有反映。
(二)我国建立家事法院的可行性方案
在我国建立家事法院是必要的,同样也是可行的。笔者认为,我国应先在直辖市、省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专业的家事法院,管辖本市所有的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我们将家事法院定位为初审法院,这可以在法院组织法上予以立法上的确认。待实行一段时间后,再依各地区案件成长状况及实施成效,决定普及的范围。未设置家事法院的县、区,则应在其基层法院成立家事法庭,承担一审家事案件的审判职能,以保障家事诉讼事件及家事非讼事件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样做的理由如下:首先,现阶段在各地“一刀切式”地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有以下问题:就硬件设备及人力资源而言,增建法院,需要广觅土地,添购各项办公设施,人力上需要大批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这无疑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非短期内可以实现;就案件量而言,目前并非各地皆有许多的家事及少年事件,若在各地均成立家事法院,则易形成资源浪费。若在普通法院内设置家事法庭,实行起来比较容易,如不必耗资修建办公场所,但最终还要向建立独立家事法院的方向发展。其次,是否建立家事法院、建立家事法院的最佳时间、适合建立家事法院的地区,决不能依靠主观臆断,也不是简单地下命令就可以解决的,而是离不开经济物质、社会文化、公民认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主客观条件的。直辖市、省及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一般是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中心,经济实力雄厚,能为家事法院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能为家事法院提供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等方面的智力支持;市民感情丰富、法律意识较强,对案件解决的满意程度要求较高。因此,在这些地方建立独立的家事法院,条件成熟,又是人心所向。再次,世界上有这样的先例可供参考和借鉴,韩国、墨西哥、奥地利、希腊以及匈牙利只在特定的城市设立家事法院(家事裁判部),(23 3如韩国在汉城设有家事法院,专门处理家事事件,在其他地方则由一般法院的家事部负责处理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