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众性
家事纠纷或少年的违法行为问题,都是关系人不想外扬的问题,又因大众多不谙法律,以致不知如何解决问题,家事法院为使人们能轻易向他们提出问题,而简化程序,例如,备妥一定形式的申请书,记载申请要旨。此外,设有“家事相谈’’部门及夜间调解的制度,均是家事法院大众性的表现。
(五)非公开性
家事纠纷涉及家庭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无论家事纠纷还是少年案件,家事法院一律不公开进行。{18}比如,日本家事调停是非公开的,调停委员会的决议也是秘密的,若家事调停委员或曾任家事调停委员的人,无正当理由泄露评议的经过或者家事法官和家事调停委员的意见或其多少的数字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家事调停委员或者曾任这些职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泄露由于其职务而获知的他人秘密时,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会。
四、日本家事法院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建立家事法院的必要性
德国倡导移植日本的家事法院,而不论成功与否。{19}我国要不要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问题。”{20}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可见人们要求法院解决此类纷争的意愿及需要越来越强烈,家事事件具有人伦秩序变动的特质,其处理尤应慎重。我国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既审理家事案件,又审理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两头兼顾,无法由对家事事件有深入研究且具经验的法官就家事事件的特殊性,做公允且合乎情理的判断,难以达到家庭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国外实行多年的运用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知识辅助解决家事事件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引起重视。现有的婚姻家庭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的普通法官审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一法庭集中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特别程序案件,各省高级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也作出了类似规定,{21}但是集中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庭并不是专门的家事法庭,除受理家事案件外,还审理其他民事案件。更何况基层法院的民庭及其他的派出法庭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根本没有作出任何划分,而家事案件恰恰绝大多数集中在这里。法官既可以办理家庭案件,还可以办理其他民事案件。司法不作分工,即使法官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但却使法官的工作状态经常处于变换之中。法官得时刻提醒自己不同种类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劳力的无效耗费,不利于提高法官专业审判的熟练程度,影响到司法裁判的进度与质量,同时加剧了案件裁判要求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外,有专门的家事法院配置辅助机构履行前述的社会职能也是急需的。家事法院处理家庭案件、少年保护案件,不能只生搬硬套法律,还必须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分析,才能收到处理纠纷的良好效果。因此,法官十分需要具有其他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辅助,并共同处理家庭案件。家事法院的调查官,就是从法律方面以外的专业知识的必要性出发而设置的。家事案件的审判采取职权探知主义,调查官可以完全依职权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应从案件的具体需要出发,主要是与有关案件相关人员的性格、经历、生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家庭和其他环境的情况的调查,然后灵活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对调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向家事法院报告。我国家事法院(法庭)配备调查官也是必须的、迫切的,比如在广东,婚外情催生私家侦探业,为查婚外情不惜高价请私家侦探,有些私家侦探为获得现场证据,会强行人屋拍摄,这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如果由调查官负责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就会避免一系列违法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