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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家事法院继受了美国家事法院理论中的先进部分,并在大陆型裁判制度中引入新的要素,从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特构造。日本家事法院汲取了先进的学术建议并吸收他国的创意和构想,其迅速创设高水平的历史背景,尚有重视安定家庭生活的社会意识高涨、基于宗教观念而对法律形式严格性的要求降低、运用人类科学知识的实用主义成为广泛的共识。甚至还包括为了避免欧美家族法与传统法律观念的正面冲突,抑制水土不服谋求软着陆的必要性以及出于更高的司法政策的考虑。无论如何,日本家事法院改革的基调立足于普遍性,全面活用日本传统的家庭法院及其成长可以说是全球化时代中移花接木的成功著例。换言之,它是从一边倒的移植时代过渡到通过相互交流实现本土化时代的先驱。{8}


  

  二、日本家事法院的司法职能


  

  日本家事法院主要审理下列案件:(1)日本新人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9}(2)《家庭审判法》规定的相关的案件;(3)《少年法》规定的审理少年保护案件的权限。主要是对14岁以下触犯了刑法的少年行为的审理;(4)《少年法》第37条第1款列举的应该作为犯罪而进行的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5)对与户籍有关的案件、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少年院继续收容的决定以及少年院再次收容的决定等等与家庭审判相关的案件有审理的权限。{10}与家事诉讼程序相联系,本部分重点论述日本家事法院家事部解决家事事件所适用的程序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带来的影响和它们的意义。


  

  日本家事法院解决家庭纠纷,适用的主要程序有人事诉讼程序、家事调停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11}人事诉讼所解决的事件涉及身份关系,此种身份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且涉及社会公益,影响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事诉讼事件适用人事诉讼法,根据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人事诉讼具体指婚姻无效及撤销之诉、离婚之诉、协议离婚的无效及撤销之诉以及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之诉、子女否认之诉、子女认知之诉、认知的无效及撤销之诉、民法第773条规定确定其父亲为目的的诉讼以及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之诉、收养无效及撤销之诉、解除收养之诉、协议解除收养的无效及撤销之诉以及确认收养关系存在与否之诉。根据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的规定,人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别的规则:(1)诉之合并、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禁止另诉。人事诉讼有关家庭安定,如果使家庭经常处在纠纷之中,不仅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同一家庭关系如果多次提起诉讼,此诉讼判决确定后,再提起序的拘束。比如,第18条规定,人事诉讼程序不受民事诉讼法143条第1款及第4款、第146条第1款及第300条规定的限制,在第一审或控诉审口头辩论终结前,原告可以变知主义,在普通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在人事诉讼中应受到限制。比如,在日本的人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且可以以职权调查证据;裁判上自认不适用,纵然已有自认,亦得调查证据;排除关于请求之认诺规定之适用。另一方面,规定检察官代表公益参与人事诉讼。比如新人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法院的受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认为有必要,可通知检察官于期日到场就案件陈述意见。检察官于规定的期日到场,可主张事实并提出证据。(3)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场。从人事诉讼的起因来看,多与家庭成员纠纷有关,其中又纠结相当程度的感情因素。并且,与财产上行为显著不同的是,身份上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使事件本人亲自到场,陈述事件经过,不但法官能掌握案情作出妥当裁判,在调解程序中,更可由调解人协助当事人相互对话,打破因沟通不良所导致的被害人、加害人双重心理状态,从而有助于圆满解决纷争或促使调解成立。因此,人事诉讼程序较通常程序更加强调当事人本人到场。人事诉讼强调当事人本人参与的另外一点表现为,扩大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使当事人本人有直接参与诉讼的可能,即使当事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只要其具有意思能力,应使其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扩大当事人诉讼能力的范围,使其能直接参与诉讼程序的进行。{12}(4)判决之效力及于第三人。因为婚姻案件涉及公益,且判决是由法院依职权原则审理后作出,其判决较正当,因此就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及离婚之诉所作的判决,对于第三人均有效力。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人事诉讼的确定判决,不适用民事诉讼法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第三者有效。驳回以违反民法第732条规定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确定判决,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只有当事人前一配偶参加诉讼时才对他有效。(5)不公开审判。人事诉讼涉及当事人间不欲人知的私密,如迫使其在大众面前揭露个人生活,不但可能危害人权,亦有导致人们放弃使用程序制度解决纷争之虞。为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及名誉、发现真实、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圆融处理,人事诉讼可不公开进行。(6)诉讼中止或停止、终结与承受的特殊性。根据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12条、第26条的规定,以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为被告时,一方死亡时,以另一方为被告承继诉讼。此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1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被告都死亡时,检察官为被告承继诉讼。第27条规定,人事诉讼系属中原告死亡时,除特别规定外,该人事诉讼当然终结。以离婚、否认亲子或解除收养关系为目的的人事诉讼系属中的被告死亡时,该人事诉讼当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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