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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晓茹


【关键词】日本家事法院
【全文】
  

  家事案件与普通财产案件性质不同,{1}应适用与之相对应的特别程序,这点已成为各国的通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也开始了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但在家事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芬兰、瑞士、土耳其、匈牙利、荷兰、挪威、乌拉圭等国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比利时、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根据其各自的历史沿革和事件的种类将之分别归青少年法院、治安法院、监护法院以及普通民事法院管辖;澳大利亚、日本、葡萄牙、韩国和墨西哥等国设立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波兰、德国、奥地利、西班牙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则是在原来的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家庭事件处理部,也有的国家直接将之称为家事法院。日本的家事法院系统最为发达,日本是根据地方法院设置了家事法院,只要有法院的地方就有家事法院。{2}本文试图对日本的家事法院的设置情况、功能等加以评析,以有助于我们对家事法院的职能与特色深入了解,进而尝试探讨我国家事法院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日本家事法院的诞生和发展


  

  美国是最早设立家事法院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成立独立家事法院的运动,在大约12个州内,独立的家事法院系统处理着所有的家庭法律问题。但是,该系统远远没有统一,许多州和城市仍把家庭问题分配给那些州的普通法院的独立部门受理。{3}受美国家事法院制度的启示,日本于1949年成立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其旨在个别地、具体地妥善处理家事事件与少年案件,故将家庭裁判所分为家事部与少年部分别处理有关业务。{4}目前,日本全国共有50所家事法院,设置几乎和地方法院的设置相同,家事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在其辖区内设立了方便国民诉讼的支部。{5}鉴于美国的家事法院虽然出现较早,但未在全国普及统一,而日本却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有统一的家事法院,所以日本有学者认为,日本的家事法院超越了美国,理由之一便是家事法院遍布全国。其他三个方面的理由分别是:家事法院内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法学以外的专家;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中设置家庭局专司司法行政事务;利用战前人事调停经验,采用调停前置主义。{6}具体表现为:


  

  日本的家事法院除了法官、书记官外,还有调查官、处理事件的辅助机构,如医务室(有医师、护士)、家庭科学调查室、参与员、调解委员(由社会贤达担任)及家庭裁判所委员会(由民间有识人士组成)协助家事法院的运营。家事法院的法官,不但应该是优秀的司法官,而且应具有能洞察关系人行动的能力,又就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有关人的关系的科学,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始可。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日本的家事法院恐怕就全世界范围而言也是最为完备的综合性法院了。{7}


  

  在20世纪初期,随着“协和精神”的昂扬,日本的调停制度进一步被强化,并渗入到亲属法领域。1939年鉴于“用道义充满温情来解决”亲族纠纷及其他家庭相关事件,制定了人事调停法。人事调停法的目的在于利用“协和精神”,重新形成政治权利的社会性基础——利用非“权利”意识,将法律运用排除在外——这样一种政策。制定人事调停法时的这种动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事调停制度的实际运用。法律实行时,作过调停委员的人曾被训示“尽量不考虑法律进行调停”,家事调停“不应考虑法律,而应本着门外汉之圆满主义常识来处理”。二战结束后,在新的政治、社会及思想环境中,依新的亲属法(1947年修改后的民法第4篇、第5篇),1947年制定了家事审判法,废除了人事调停法。但家事审判法的起草者们认为,以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家庭纠纷的制度,不利于维持自古以来的良好风俗,相反应当以道义为本、温情为怀圆满解决,因此必须加紧设立特别制度。这一思想被采纳,于家事审判法中设立了家事调停程序。家事调停的目的不仅是解决和缓和家庭纠纷,而且是为了积极地维持美满幸福的家庭。这是日本家事调停制度的出发点和特色。家事审判法的制定,又提出了在家事调停方面树立新的理念,导入科学的知识和技术,使纠纷得到合理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解决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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