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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案”频现下的制度性反思

“律师伪证案”频现下的制度性反思


王思鲁


【关键词】律师伪证案
【全文】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俗称。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中“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错案率达到50%以上。而近期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再次引爆了《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人们不禁思考,为何辩护律师频频受到控方的追诉,会在“律师伪证罪”上栽跟头呢?或许以下三点能够解开这个疑团。


  

  一、歧视性立法。


  

  《刑法》第306条将律师单独作为“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这在立法上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律师之外,是否其他人就不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吗?不!警察、检察官,同样都有可能毁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知要比律师高出多少倍。既然都有可能,为什么《刑法》只是规定了“律师伪证罪”的条款,而不规定“警察伪证罪”、“检察官伪证罪”的条款?只能说我们的立法者始终对律师抱有防备之心,歧视之心。


  

  《刑法》第306条中,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这种十分模糊的措辞,让控方在认定律师是否有妨害作证行为时变得十分随意。何为“引诱”?何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有时律师在询问证人时所采用的询问技巧难免有“引诱”之嫌,但是这种循循善诱的方式为的是尽可能的让证人将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讲出。律师恰当的提问方式,证人是有可能将脑海深处的记忆还原出来的。因此,询问证人技巧的讲究,当然不能随意认定为律师在“引诱”证人。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违背什么事实呢?是违背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查明的事实,还是违背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与侦查阶段所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就是违背了事实。这种未经法院审理查明,将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认为既定的事实,实际上是僭越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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