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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的“淫秽性”之判断标准

  

  其次,“性行为不公开性原则”是与淫秽物品犯罪相关的社会通念的核心,但它的意义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一点,与政府作出的某些反应以及大众认识的不断变化有关。实践中,对于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并获准公开图、文、书刊、影视,如果一般大众没有特别抵触去观赏、阅览,则这种读物、影视、图、文,已不能说是淫秽物品了。对于这种长期未成为行政监督的对象,一般大众又无特别抵触感观赏、阅览的状况,我们也可将其理解为普通大众的认识,但严格说来,这其中并未格外加入价值判断。因此,所谓“大众的认识”,归根结底,还只是上述一定的状况乃至事实本身,这与所谓的规范概念—“良识”、“社会通念”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同时,有关性表现物大量上市,表现程度也日趋大胆、露骨,大众也变得更能大胆地接受;此外,还有大量的性表现物任由行政机关放任使一部分黄色刊物避免了惩罚。此时,社会通念就应以一般人的“习惯”、“接受性”及行政机关的“放任”程度为依据,并结合性表现的社会价值及其对性风俗的威胁程度来确定。


  

  在社会通念能否作为认定淫秽性有无的依据这个问题上,日本学者也提出了相似的看法。认为在审判实践中,社会通念因其特别的意义而常被使用。但因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淫秽性的判断易陷于法院的自以为是。社会通念本身是难以捕捉的,作为判断的标准是否合适存在着疑问。但是,如果仍欲坚持这个标准的话,有必要尝试这种方法,即将社会上人们的一般想法作为一种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如中山研一教授认为,在解释规范的构成要素时,设定可罚性的界限是非常困难的。正因为如此,不应该将社会通念朝着抽象的价值判断方面理解,而应提取具体的、个别的事实标准进行判断。如从大众在事实上的接受和行政机关的放任中推导出社会通念是什么,并将其作为比较衡量的基准。将事实上的接受状态这种判断的基础摆到重要的位置,对于防止在淫秽性判断中存在的主观化和规范化有重要作用。因此,不是仅仅抽象地考虑性道德观念,而是根据对普通人的影响和作用来限定淫秽的范围,这种方法应该可以广泛应用于无法进行绝对、独立的价值判断的事件上。从另一方面说,将淫秽性判断作为事实认定领域的问题,对于限制审判官的自由裁量也有很大的价值。[5]


  

  二、对相对淫秽性观念的再检讨


  

  (一)相对淫秽性的理论背景


  

  通过对社会通念的检讨,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以社会通念为标准判断淫秽性的有无是不妥当的。主要原因即在于不能保证法官根据这种大多数人想法所做出的判断的客观性,以及其内容的不明确性。实践中,判断作品是否具有淫秽性由于采用的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因而学说上又提出了绝对淫秽性说与相对淫秽性说。前者认为,如某一读物兼具艺术性与淫秽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其本身不是色情书,但不管它是怎样优秀的艺术作品,但从道德及法律方面来看,它也可能被看作淫秽作品,所以不能完全否定其淫秽性;即使只是存在一部分淫秽内容,其整体也被当作淫秽物品对待。因此,在当事物件兼具淫秽性和艺术性时,在艺术性不能否定淫秽性这一意义上,这即所谓的绝对的淫秽性概念。在“四张半糊纸屏风事件”[6]判决之前,日本刑法理论界对淫秽性的理解大多持绝对的淫秽性观点。但前述判决则表明,对淫秽性的判断应从作品的整体出发,考虑其中有无艺术性。在此基础上,日本刑法理论上又提出了所谓相对淫秽性的观点。相对淫秽性的概念是指,要判断物品是否具有淫秽性,应在看完该文本的全部内容后,看其效果如是特意或主要用于引起读者的性欲,则可认定其淫秽性,这也是所谓的整体性考虑方法。依照该观点,在读物中只有一小部分属于淫秽性描写时,是不能将其整体看作淫秽物品的。采用这个观点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整体性考察时,有部分淫秽描写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否定其整体淫秽性?显然,单纯从淫秽描写部分占整体多大比例这点来判断是不恰当的。这时就要求对当事物件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在进行实质性判断时又应采用什么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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