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行为责任论决定了对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日本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没有体现“一罪一刑”的思想,其根本原因是制定于1907年的日本《刑法》受到了新派刑法理论的影响。根据新派所采取的性格责任论,责任非难的对象不是各个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格。顺理成章的是,对数个行为背后的危险性格,必须进行综合判断、整体评价,故不可能采取“一罪一刑”的并罚方法。团藤重光教授所主张的人格责任论,[3]也要求采取加重单一刑主义。这是因为,“数个行为虽然不是一个人格态度的发现,但在根底上是由一连串的人格形成联系起来的,在此意义上应当综合起来进行评价。”[4]换言之,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与环境,对数个犯罪或多或少在共同起作用,采取加重单一刑主义就可以考虑行为人的人格与环境。
然而,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将危险性格作为处罚对象,明显不当。认为犯罪行为只具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观点,与违法性的本质(法益侵害)不协调,与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不一致。正因为如此,性格责任论已退出学术舞台。同时,人格责任论也存在缺陷。“人格形成的过程是复杂的,几乎不可能区分有责任的人格形成与无责任的人格形成。只要考虑到这一点,追究责任至人格形成,就是有疑问的。”[5]换言之,现实中能否区分宿命地形成的人格与行为人有责地形成的人格,就是一个根本的疑问。即使能够进行区分,但提出有关犯罪人生活的全部经历的证据,不仅在诉讼程序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此介人个人生活也不妥当。此外,追溯人格形成的全过程,对于社会的弱者而言是不利的。[6]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的缺陷,决定了加重单一刑主义存在缺陷。
作为通说的行为责任论认为,责任非难的对象是各个犯罪行为以及指向各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因而又称为个别行为责任论与意思责任论。行为责任论认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人,而是行为。或者说,被追究责任的是行为,而不是其背后的性格、人格。行为责任论决定了责任是对特定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既不存在无违法的责任,也不存在超出违法事实范围的责任。而且,对特定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伦理谴责,而是从法的立场进行的非难。顺理成章的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就要对这一违法行为判断行为责任,即使行为人另外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前一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同,也需要重新判断行为责任。所以,行为责任论要求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
再次,量刑情节的差异性决定了对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量刑公正依赖于量刑的精确,而量刑是否精确,取决于如何处理量刑情节。同种数罪,只是意味着行为人的数次犯罪行为触犯了相同罪名,并不意味着每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完全相同。但是,每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只能对本次犯罪的量刑起作用,而不能对另一次犯罪的量刑也起作用。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可以促使量刑的精确化,使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如果不实行并罚,就不利于分别考虑每次犯罪的量刑情节,既不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导致忽略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例如,甲两次行贿,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第一次行贿事实,而没有主动交代第二次行贿事实;乙第一次抢劫1000元是为了赌博,时隔三年之后的第二次抢劫1000元是为了给母亲治病;丙第一次寻衅滋事时不满18周岁,第二次寻衅滋事时已满18周岁。类似这样的案件,只有实行并罚,才能妥当处理各自的量刑情节,从而实现量刑的精确化与合理化。最为重要的是,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有利于自首的认定。例如,行为人甲于2010年3月1日犯抢劫罪,次日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此次的抢劫罪行。侦查人员后来发现甲还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过一次抢劫行为,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但甲拒不承认。倘若对甲的行为实行并罚,就能理所当然地认定甲对前一次抢劫不成立自首,对后一次抢劫成立自首。但是,如果仅以一罪论处,对自首的认定就出现困难。再如,乙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抓获,在被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事实。如若对乙的行为实行并罚,则能顺理成章地认定乙对前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成立自首,对后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成立自首。但是,假若仅以一罪论处,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就难以认定乙的行为成立自首。[7]显然,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对被告人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最后,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有利于刑事诉讼的进行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同种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并罚,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官对每个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可以据此考量自己能否接受每一个定罪量刑,从而决定是否上诉;检察院可以据此判断每一个量刑是否公正,从而决定是否抗诉;上级法院也能顺利处理上诉、抗诉案件。在发现同种数罪中的某一罪行不成立或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对某一犯罪的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特殊情形下,如果先前的判决按照“一罪一刑”的原则实行并罚,改判就很容易,而且能维持其中正确判决的权威性。从理论上说,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对某一时间之前的犯罪实行赦免的情况。显然,实行并罚有利于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