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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张明楷


【摘要】“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关键词】同种数罪;并罚;原则;例外
【全文】
  

  众所周知,数罪并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二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三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所犯新罪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的犯罪的罪名相同(同种数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一方面,前一判决没有任何不当,故不可能以变更前一判决的方式处罚新罪;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所犯新罪必须定罪量刑。因此,唯一的办法是实行并罚。


  

  但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应否实行并罚,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行为人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对此是以一个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是以两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一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不并罚,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并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实行并罚。折中说主张,以一罚作为基本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方法。[1]但折中说并没有明确提出一罚与并罚的具体标准。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从原则上说,对同种数罪应当并罚;从结局上说,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既可能实行并罚,也可能以一罪论处(以并罚为原则的折中说)。与此同时,需要明确区分实行并罚和以一罪论处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标准。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当漏罪与已判决的犯罪为异种数罪时,理当实行并罚。但是,当漏罪与已判决的犯罪属于同种数罪时,是实行并罚,还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做出判决,也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此,应当采取与第一种情况相同的处理原则。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并罚


  

  本文认为,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当并罚。其中所谓的“原则上”应当并罚,是从原理、规则上而言,亦即,实行并罚是需要坚持的原则,但原则总是有例外,不并罚只是例外。这里的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不是从数量上而言。换言之,即使从结局上说,不并罚的情形较多,也只是表明例外情形较多,而不意味着不并罚是应当遵循的原则。


  

  首先,“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原理决定了对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此,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就应当针对该罪科处一个刑罚;[2]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就必须针对每一个犯罪判处相应的刑罚,同种数罪也不能例外。一罪数刑,是明显不妥当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数罪一刑,在原理上也是不成立的。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明显肯定了“一罪一刑”原理。众所周知,除死刑与无期徒刑外,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并没有采取加重单一刑主义,而是采取了加重综合刑主义。所谓加重单一刑主义,是指首先确定加重的处断刑,然后在处断刑的范围内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例如,日本《刑法》第47条规定:“并合罪中有两个以上判处有期惩役或者有期监禁的犯罪时,应将最重的罪所规定的刑罚的最高刑期加其二分之一作为最高刑罚,但不得超过对各罪所规定的刑罚的最高刑期的总和。”据此,当行为人触犯了甲罪与乙罪,其中甲罪是重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乙罪为轻罪,法定刑为1年以上4年以下惩役时,并合处罚时处断刑的最高刑就是15年惩役(10年的1/2加10年)。但甲罪与乙罪的最高刑的总和为14年,故甲、乙二罪的处断刑的最高刑为14年惩役。于是,法官就在3年以上14年以下惩役(处断刑)的范围内,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甲罪与乙罪,决定一个刑罚。可见,在采取加重单一刑主义时,并不是对每一个罪都分别量刑。换言之,加重单一刑主义,难以体现“一罪一刑”的思想。


  

  与加重单一刑主义不同的加重综合刑主义的做法是,对数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内,根据一定的规则,再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加重综合刑主义,明显以“一罪一刑”的思想为基础。我国《刑法》第69条至第71条采取的正是加重综合刑主义,这足以说明,我国刑法贯彻了“一罪一刑”的原则。既然如此,对于同种数罪,也应当坚持“一罪一刑”的原则,亦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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