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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丁英华


【摘要】有组织犯罪在规律上符合犯罪的基本规律。从个体犯罪角度看,有组织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群体犯罪高度看,有组织犯罪有其必然性。有组织犯罪的生成受到社会合力的决定。有组织犯罪存在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转换,符合破窗理论与犯罪饱和法则,这些印证了有组织犯罪的质量互变规律。有组织犯罪与治理存在着博弈关系,犯罪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相关变量的变化,博弈环境的建设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意义重大。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群体犯罪;博弈;质量互变
【全文】
  

  犯罪规律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明晰有组织犯罪的规律,是治理和预防该类犯罪的重要前提。对于犯罪规律问题,学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总体而言,通常认为犯罪规律是“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规律(犯罪现象规律),即隐伏在犯罪数量、质量、结构等表象背后的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的一般过程和趋向,它深刻地反映着犯罪现象与一定的社会环境与人类自身之间的关系。”[1]


  

  一、有组织犯罪生成之合力律


  

  (一)研究定位--群体犯罪现象


  

  群体犯罪现象是一定数量的个体犯罪现象的集合体。[2]虽然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不同于个人,也不同于个人之间的简单集合,它的能量大于相同数量的个人的行为能量。但作为犯罪主体的一种,犯罪组织仍可以看作是一个结合起来的完整独立的个体,其犯罪行为相对于群体犯罪现象而言,仍属于个体犯罪现象。


  

  从群体上看,有组织犯罪现象是个体犯罪的集合体,但这种集合并不是简单的数量相加,而是通过内在的互动关系表现为一种有机的结构,其中隐含着有组织犯罪现象自身的规律性。虽然在结构上,有组织群体犯罪现象是由个体犯罪现象构成的,但是,许多个体犯罪行为一旦集中形成群体犯罪现象,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再也不是每个个体犯罪现象所具有的属性。如同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一样,个体的树木组成了整体的森林,但森林不只是若干个体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已经形成为有机联系的、互动的生态系统。


  

  从群体犯罪现象的高度出发,有利于正确认识有组织犯罪的本质。从个体来看,是否犯罪存在一定的偶然性,而从群体高度看,犯罪则是一种必然,有其内在合理性。对此,刑法学家指出;“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张力,使社会在有序与无序、罪与非罪的交替嬗变中跃进。”[3]。以财产犯罪为例,在一定的时期内,某个财产犯罪行为是偶然的现象,然而从群体上看,在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时期的财产犯罪则是必然的,是对于社会财富分配原则与方式的逆向反应。因此,从群体犯罪现象的高度出发,可以认识到:有组织犯罪是必然的、正常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有组织犯罪群体规律的研究是犯罪规律整体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有组织犯罪从传统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向更高级的公司型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这也为有组织犯罪的规律性研究提供特殊的便利条件。其一,公司成立的法定性要求企业必须满足相同的基本条件。公司的规模有大小之分,行业有不同,但公司的结构和成立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在基础的层面上,公司之间的差异远小于自然人之间的差异,这对有组织群体犯罪现象规律的研究极为有利。其二,公司行为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逐利特性在包括公司型犯罪组织在内的所有的企业身上都无一例外地有明显的体现,其行为背后的支配因素都是对利益的追求。其三,相同的市场环境使得公司必须遵循相同的经济规律的要求,否则将难以生存。内在要求的一致性决定了其外部行为的相似性,也为有组织犯罪的规律研究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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