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方泉,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本文的写作,感谢澳门大学法学院Miguel Angelo Lemos提供部分裁判资料及一些思路。
参见赵国强,《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之签订》,详述内地与澳门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存在“政治之需要”、“法制之需要”及“现实之需要”等。载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澳门特区检察院2002年9月出版。
裁判内容参见澳门终审法院朱健、利马、岑浩辉组成的合议庭3月20日做出的第12/2007号合议庭裁判。澳门终审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
澳门终审法院第3/2008号裁判由利马、赵约翰、施仲文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通过。该裁判目前无中文版,本文使用的该裁判中文内容转引自Miguel Angelo Lemos《基本权利及刑事诉讼程序:人身保护令、对有罪裁判的上诉权及刑事起诉法院维护基本权利的职能》中文版中的有关译文,由他本人提供给笔者,并非正式版本。笔者注。
与对第12/2007号裁判引起舆论普遍关注相比,对第3/2008号裁判的讨论则冷清得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已有第12/2007号裁判在前的情况下,裁判除谴责的用词外,并未对助理检察长仍作出移交决定的行为作出法律认定,根据澳门《
刑事诉讼法》第
208条(裁判之不遵守)的规定,不遵守高等法院就人身保護令之請求而作出如何處斷被拘禁之人之裁判者,可构成《刑法典》第333条的渎职罪名。笔者注。
参见何浩瀚、林美仪,《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模式探讨》,载于《刑侦与法制》,澳门司法警察学校出版,2008年第一期。
参见Miguel Angelo Lemos,《基本权利及刑事诉讼程序:人身保护令、对有罪裁判的上诉权及刑事起诉法院维护基本权利的职能》(中文本)。
参见Miguel Angelo Lemos,《基本权利及刑事诉讼程序:人身保护令、对有罪裁判的上诉权及刑事起诉法院维护基本权利的职能》(中文本)。
佚名,《澳门不会变成内地逃犯避风港》,载《澳门日报》2007年4月11日E07版。
王玄玮,《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的侦查协助研究》,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7月。文章论及香港与内地移交逃犯的变通办法,也可类比澳门的情况。笔者注。
参见马克昌,《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刍议》,载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澳门特区检察院2002年9月出版。
赵秉志、黄芳,《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概览》,载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澳门特区检察院2002年9月出版。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域处理司法互助的传统中还包括证据充足原则,即对被请求移送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要求达到一定的证据标准。如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中即有明确规定。笔者注。
参见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徐京辉,《“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之探讨》;还可参见柯良栋,《内地与澳门相互移交逃犯应遵循的原则论纲》,载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澳门特区检察院2002年9月出版,及《论中国区际移交逃犯应遵循的原则及其模式》,载于《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参见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载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5期。
参见黄进著,《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27页。
赵国强教授后在《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之签订》一文中进一步如是阐释。
陈沛林,《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载于《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赵国强教授即认为“政治犯”一词根本不应出现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参见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载于吴志良、杨允中编,《澳门2001》,澳门基金会出版。
《内地专家谈两地移交逃犯合作周正毅可“诉讼移管”交港》,《大公报》2007年1月30日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