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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

  

  倘若送达效率化的倾向是大势所趋,那么,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电子送达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涉外规则国内化的问题,而是改革性尝试合法化的问题。近年来,不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试行电子送达的基础上,试图将电子送达普适化,扩及普通程序。电子送达可否如此推行,可否普遍适用于一审程序,并进而在在涵盖二审、再审程序在内的所有诉讼程序中全面推行,是当前需认真考量的现实问题。


  

  二、推行民事电子送达的应然性


  

  电子送达在我国民事司法中的实践正面临着“合法化”的瓶颈。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判断,首先是一个应然性的判断,其后才发生立法程序上的确认与否定。笔者认为,从下述四方面看,民事电子送达具有应然性:


  

  (一)案件数量的递增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是应然之举。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变化勾勒出一条不规则的马鞍形曲线: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法院受案数量在每年200万件左右,以刑事案件为主;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每年50万件以下;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升至每年200万件左右,民商事案件逐渐增多并超过刑事案件数量;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升至每年600万件左右,这种趋势一直延伸到新世纪的前八年,民商事案件在数量上的优势日益凸现。在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长的趋势下,法官的数量也在增长,并接近30万人之众。需要明确的是,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会延续,而法院编制的增长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再有,尽管现在不少案件是法官在进行直接送达。随着司法职业化进程的加快,由法官专司审判的理想会逐渐变为现实。完全由法院内的非法官工作人员进行直接送达,必然难以适应案件数量激增的当代民事司法的要求。


  

  (二)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城市内的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是应然之举。城乡二元对立的经济格局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我国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让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逐渐消解城乡差异。这就导致城市中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的出现。当代社会,生产经营的地域性不断突破、就业机会在不同城市间分布不均衡,城市之间、城市内的具有城市户籍的人口的流动也愈加频繁。对此基数庞大的流动人口群进行直接送达存在着现实的困难。因为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有效的送达地址究竟是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还是不断变化的居住地,往往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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