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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的发现与确认

  

  (二)规范步骤


  

  关于再审事由的是否存在的审查和发现,一般都是在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的基础上,由法官根据严重违法性与因果关系的准则来判断。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再审事由不存在,驳回不服申请,维持原生效裁判。即:(1)生效裁判不具备严重违法性;(2)生效裁判存在违法性但与结论(不同结果共存)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生效裁判存在违法性,但裁判结论正确;(4)生效裁判存在违法性,但这种违法性不是法定的再审事由;(5)生效裁判结论不当,但不存在违法性。


  

  2.再审事由存在,撤销原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程序。即:(1)对原生效裁判在不服申请范围内重新审理,维持原生效裁判。(2)对原生效裁判在不服申请范围内重新审理,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有关问题


  

  1.发现再审事由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违法行为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从一个事件的诸多条件中选择一个作为它的原因,但是之所以选择一个特定条件作为一个事件的原因,是因为它属于某种类型的条件,这种条件按照一个表现规律性顺序的通则或陈述,与这样的事件相联系。一个原因是偏离了事件的正常或规律性过程的一个条件,而原因的选择与我们要调查的目的有关。在实务中我们选择当事人已经主张不当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作为我们考查的要素,而不是当事人不服申请的全部理由。规律性就是形式逻辑的要求。例如,当事人主张某一证据是虚假的或质证和确定证据力违背证据规则构成再审事由的理由,在认定当事人该理由确实存在后,才进行我们下一步考查。其后要考查结论,如果生效裁判不是以该证据为基础,而是建立在其他证据之上时,即不存在形式逻辑关系或该证据的考量与不考量都不影响结论,这时我们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的违法性与生效裁判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该主张不构成再审事由。


  

  2.确认再审事由的解释问题。(1)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对方当事人无权主张。如诉讼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事由。只能由被代理人一方当事人提出,而对方当事人则无权主张该再审事由。同样未经合法传唤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通过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遗漏请求事项的的事由,也只能由因此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主张,而对方当事人无权主张。(2)诉讼标的相同的生效裁判,受到再审审查。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调解或已经使用该判决或和解、调解的,以前后两诉之诉讼标的相同为要件。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本件诉讼前,对申请人依民法规定主张求偿权曾提起之诉,与本次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者,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就不得成为再审事由。(3)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是指判决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其请求或对方抗辩为有理由或无理由,而于主文为相反的表述,且其矛盾为显然。(4)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设立再审制度的的立法精神,“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已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判决在实体上存在错误,允许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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