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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关仲裁员“明显不公”判定规则的新发展

  

  (二)司法实践上中间规则的采纳以及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强化


  

  不仅相关文件,而且美国最近的司法实践也强调了对中间规则的采纳和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强化。


  

  1.Applied案。[21]这是最近在美国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由第2巡回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该案判决重申了“理性人”规则并强化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认为:当仲裁员有理由相信存在非琐碎的利益冲突时,他必须(1)调查这一冲突,或者(2)披露其相信存在非琐碎利益冲突、以及自己不想调查的原因。而且,仲裁员还必须确保当事人不被误导相信其与当事人或所仲裁的案件之间不存在非琐碎的利害冲突。在判定仲裁员是否存在“明显不公”时,第2巡回法院还是秉承了Morelite案确立的“理性人”规则,认为在本案中,仲裁员相信非琐碎利益冲突的存在,但是他既没有调查、也没有披露该利益冲突,致使一个理性人认定存在“明显不公”的情形,因此应撤销仲裁裁决。


  

  Applied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焦点之一在于其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观点。显而易见,Applied案对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进行了强化,因此有学者认为Applied案有向“表面偏见”规则靠拢的迹象。但是,依据第2巡回法院的观点,Applied案判决是对Morelite案观点的补充,阐明了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要求。在判定是否存在仲裁员“明显不公”时,采纳的还是“理性人”规则。第2巡回法院在Applied案中的意见表明其在采纳“理性人”规则判定仲裁员公正性的同时,加强了对仲裁员的披露要求。


  

  2.Positive案。[22]该案判决由第5巡回法院作出,历时较长,过程比较曲折,同样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最终法官抛弃了“表面偏见”规则,采纳了中间规则来判定仲裁员是否“明显不公”。


  

  该案中,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员没有披露他和另一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经确认,该仲裁员与该律师曾经是同一诉讼案件的代理人。该诉讼早在Positive案件开始前的7年已经结束,且因为涉及的人员众多,仲裁员与这名律师从来没有在该诉讼过程中同时出席任何会议和审理。但他们的姓名经常在各种各样的诉讼文书中一起出现。地区法院采纳了“表面偏见”规则,认为仲裁员未披露这种行为导致合理的偏见印象,因而撤销了仲裁裁决。随后,当事人向第5巡回法院上诉。2006年初,第5巡回法院的三名法官审理了该案,并秉承Black法官的观点,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仲裁员没有披露有关事实构成FAA上的“明显不公”。由于对该判决的争议很大,2006年5月,第5巡回法院授权全院法官对案件进行集体重审(en bane)。[23]2007年1月,第5巡回法院在重审中认为:不能撤销仲裁裁决,除非未披露的事实“导致具体的、而非不确定的偏见印象。撤销这种苛刻的救济只在仲裁员未披露其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明显实质关系时才采用。”因此第5巡回法院最终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仲裁裁决的效力。


  

  至此,第5巡回法院清晰地表明要证明仲裁员“明显不公”,异议方必须提出比较确切的证据。从而抛弃了Black法官的“表面偏见”规则,加入了多数巡回法院阵营,采纳了折中的规则。[24]


  

  四、对美国有关仲裁员“明显不公”判定规则的评析


  

  美国仲裁趋向于抛弃“表面偏见”规则,也不采纳“事实偏见”规则,而是朝着中间规则发展,有其原因。“表面偏见”规则是指仲裁员与当事人或者仲裁的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只要这种关系表面上会给人造成偏见的印象,就可以认定该仲裁员存在“明显不公”,裁决就可以被撤销。而“事实偏见”规则接近其字面含义,在该规则下,不仅要认定某种利害冲突的存在,而且还要证明仲裁员对一方当事人存在实际的偏见。[25]异议方在这两种规则中的举证责任不同。如果是采纳前者,异议方只需要证明存在利害关系,不需要证明仲裁员事实上存在偏袒行为。如果是采纳后者,异议方还必须证明仲裁员有事实上的偏袒行为。并且,这两种规则经常和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联系在一起,比较而言,前者更为强调仲裁员的全面披露义务,而后者则没有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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