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尽管下级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最终被撤销,但是,对仲裁员的何种行为构成FAA所规定的“明显不公”,法庭却有不同的意见。
(二)Commonwealth Coatings案中判定仲裁员“明显不公”规则的分歧
Commonwealth Coatings案中,对仲裁员“明显不公”的判定规则,有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讨论。
1.Black法官的“表面偏见”规则。Black法官认为:虽然仲裁员不可能与商界没有联系,不可能因仲裁案件而得到所有的收入。但是,仲裁员的公正性应当比法官的公正性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仲裁员可以自由决定所适用的法律和事实而没有上诉复审程序的救济。因此,仲裁员应当对当事人披露可能产生偏见印象的任何行为或交易。审理案件的仲裁庭不但应当没有偏见,而且必须避免产生表面偏见(appearance of bias)。在本案中,中立仲裁员未披露其与Continental Cas.公司之间的关系会造成偏见印象,所以应当撤销仲裁裁决。至此,Black法官对仲裁员“明显不公”提出了自己的判定规则即表面偏见规则。该规则强调仲裁员应披露“任何”可能对案件带来偏见印象的事项。只要仲裁员没有披露的事项表面上给人以偏见的印象,就应当撤销裁决,即使仲裁员实际上并不存在偏袒行为。
2.White法官对Black法官意见的修正。White法官与Marshall法官也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但对于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及何种情况下构成“明显不公”,White与Black的观点有所区别。他认为:仲裁员的商事关系可能形式多样,包括与很多人或远或近的关系。仲裁员不可能向当事人披露所有的关系。因此,仲裁员并不因为与仲裁一方当事人或仲裁的案件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就必然不合格。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前知悉这种关系的存在,或者即使并不知晓,但是这种关系是微不足道的,仲裁员就不必予以披露。White的表述事实上对Black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减轻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且认为只有仲裁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重要关系时,仲裁员不予以披露才构成不合格,裁决才可能因“明显不公”而被撤销。
考察Commonwealth Coatings案,无论是Black法官还是White法官,都将仲裁员的公正性与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联系在一起,二者也都支持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和仲裁庭的裁决。但是,White对Black观点的事实上的修正,使相对明确的“表面偏见”规则变得模糊,其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也明显减弱。此后,许多联邦巡回法院偏离了“表面偏见”规则,而呈现出不同的做法。
二、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判定仲裁员“明显不公”的不同实践
自Commonwealth Coatings案以来,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多个案件涉及仲裁员“明显不公”的判定规则。除了第3巡回法院没有在其判决中提出正式的意见外,各巡回法院都曾在相关判决中提出了正式意见。[6]这些意见并不统一,其中少数法院支持“表面偏见”规则,而大多数法院否定了“表面偏见”规则。[7]
(一)否定“表面偏见”规则
在1971年Cook Industries案[8]中,联邦第2巡回法院作出的判决较早涉及了“表面偏见”规则的争论。
该案件涉及一名仲裁员的雇主曾经和对方当事人有实质性商业交易,仲裁员对此没有予以披露。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仲裁员的未披露行为构成FAA上的“明显不公”,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庭的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对Commonwealth Coatings案中Black法官提出的要求“仲裁员披露‘任何’可能带来偏见印象的事项”给予更符合实践的理解。对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应当适当地界定为“合理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知道的交易,如非日常的交易。”而在该案件中,虽然仲裁员没有披露有关信息,但是异议方已知仲裁员的雇主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在此情形下,法庭拒绝了异议方的请求。但是,Oakes法官对法庭意见进行了强烈的反对,认为该判决违背了仲裁规则、FAA以及Commonwealth Coatings案确立的规则。他认为只有仲裁员进行了全面的披露,当事人才能对其提出异议。而在该案件中,仲裁员并没有进行这样的披露。依据Black法官提出的“表面偏见”规则,这种未披露行为会造成偏见印象,因而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