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确立人民法庭实行“审执合一”为原则,“审执分离”为例外,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在笔者看来,人民法庭推行“审执分离”的弊端如下。1.审理不兼顾执行。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人民法庭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和管辖范围的影响,在受案方面具有案件数量多、案件调解难度大等特点。[16]为此,在审判阶段即关注执行,可使广大的农民和基层群众的权利得以实现,更有助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但由于实行审执分离,加之设置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当庭结案率、月结收案比”等效率指标,出现为了结案而判决:该调解的不调解,该保全的不保全、保全的财产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并且由于审执分离,审判法官缺乏执行案件的压力,执行的观念在审判法官的思想中逐渐淡化,导致判决的主文存在歧义,忽视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中数量较大,且较难执行的案件,其实行审执分离,在目前的考核体制和审理不兼顾执行的情况下,将更加加重执行的难度。原因在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另外,也不再要求肇事侵害方交押金,所以一般达不成调解协议。在进人审理程序后,审理法官为了快速结案,往往不采取保全措施,而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常是无财产可供执行。2.造成当事人不便。判决后,当事人必须进城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还要进城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当事人往返进城次数增多。导致执行案件的执行周期增加,且往返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到位率降低,与人民法庭“两便原则”相矛盾。3.执行仍然依赖法庭。由于执行局人员对乡镇地理位置、镇村组织人员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熟悉,执行局人员下乡执行仍然需先找法庭,法庭干警虽不承担执行工作,但仍然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配合执行局人员开展执行。4.执行费用增加。执行局统一执行,案件数量猛增,增大了执行的工作量。由于执行局人员在城里,到最近的乡镇执行也需用车,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