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否认对于绑架人质型绑架罪来说,其最初的指向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但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的场合,绑架罪与抢劫罪之间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自然行为其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因而在刑法评价上不能分解为两个犯罪行为,否则便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所违背。基于此,不能认为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结论不够周延,即使是在绑架人质型绑架罪的场合发生上述情况其定性也是准确的。
综上所述,对于基本犯罪完成后,行为人实施它行为的复杂情状在判断上应将视野置于整个犯罪事实并通盘考虑行为人行为的数量、侵害的法益以及实现的犯罪构成等情况。惟此,才能既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不使行为人获得刑法处断上之不当利益。
【作者简介】
董晓松,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柯耀程:《变动中的
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53页。
陈兴良:《
刑法竞合论》,《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姜伟:《论牵连犯》,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法专业组织编写:《刑事法专论》,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页。
参见林亚刚:《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201页。
同前注,第405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大谷实:《
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孙勇:《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人民检察》2005年第3期(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2页。
严格来说,“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包容关系。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只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一种情况,1997年
刑法修订中一方面考虑弥补前述规定造成的处罚上空隙,另一方面为了保持连续性,才形成如此罪状表述。
鲍曼、韦贝尔:《
刑法总论》,第653页以下。转引自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许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63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