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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救助制度之完善

  

  (一)加快司法救助立法工作


  

  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将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对司法救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加以明文规定。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体制,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司法救助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但在实际应用中两者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如经济十分困难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对,既可能向受诉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又可能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此,也可考虑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结合起来,制订统一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这是保障司法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根本前提,是我国庞大弱势群体的共同渴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二)拓宽司法救助案件范围


  

  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应如何规定?目前我国并无统一标准。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事人接受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主体条件必须是经济贫困者;第二,内容条件应是维护被救助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从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角度讲,凡符合主体条件和内容条件的案件,均可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从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看,司法救助案件主要限于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实际上适用很少,而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尚属空白。从司法救助的形式看,主要是缓、减、免交诉讼费,尚属一种“被动救助”,国家财政并未拨专款进行积极、主动的司法救助。这种情况已经不能适应“以人为本”这一全新的执政治国理念,不能适应庞大弱势群体对司法救助的渴求,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尽快着手从两个方面拓宽司法救助案件范围。一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伤残或受到其他损害,其家庭或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犯罪行为人又确无经济赔偿能力的,由国家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给予适当经济救助。二是建立执行权利人国家救助制度。对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兑现的案件,由国家对执行申请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三)统一司法救助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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