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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的纪律与司法的伦理

  

  因此,关于如何建构司法体制的职业伦理,我们尚不能断言,但在政法体制之下,职业伦理扎根于彼时彼地的社会生态,并非一句“全中国的法官们,联合起来!”就能解决问题的。尤其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极不均衡的现状下,对职业共同体很难进行整齐划一的要求。除了社会生态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体制内因素。即目前对于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实现,并非完全来自于其自身的约束,而是政法体制的纪律要求。正是有了政法纪律的存在,将体制内的法律人(如法官、检察官)与体制外的法律人(如律师)隔绝开来,对他们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从而以政治利益(或政治风险)阻断了法律共同体的形成,造成了统一的政法体制和割据的司法群体。但纪律属于是革命年代的军政传统,无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常态性要求。包括时人所谈论的公权力缺乏监督,也是因为纪律监督不如法律监督,其只针对体制之内,无法形成全社会认可的效力,这也是转型社会政法体制的特征之一。


  

  虽然纪律代替了职业伦理,但考察历史上一切制度的存在,并无严格的合理与不合理之说。因为设计制度的权力,依然是社会筛选、权力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司法体制想从政法体制中分离出来,不仅需要一整套完整的、重塑职业形象的司法伦理;也需要基层社会逐渐剥离政法的生态,以“权利——义务”范式代替“命令——服从”范式,在这一过程之中,法律的发达只是结果,私有产权观念的壮大才是原因。亦即要想让司法权在国家治理的作用中上升,首先要使司法权有用武之地。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样,依靠法律职业伦理可以在这个国家建立起一整套的现代法律体系,却不能保证这个体系在国家的每个角落都能有效运转。但即使是完备的法律职业伦理,也不可能凭空移植产生,其仍然要从政法体制中去挖掘。这里“政法”的“政”,往小的说是政策,往大的说则是政治。政法体制本身也并非一个自我和谐的体系,各种法律的和政治的元素在分工决策、执行方式、人员配置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自己的主张。其必然性来源于政法体制乃是一种综合性体制,是二元化的,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原本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格局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法律人对于自身职业伦理的坚守,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生态中进行着。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们要达到一个可欲的效果之前,例如法官的完全中立、警察的文明执法,必然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虽然说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但很多时候必须屈从于现实的状况,从“改造我们的学习”出发,了解每个法律工作者的能力高低、好恶喜怒,引导其转变理念,从行为方式上懂得在法治社会、3G时代,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最终在不经意间完成一条无法预设轨迹的路。一刀切式的教条做法只能确定终点,无法设定到达的路程。也正因为这路弯弯曲曲,导致政法体制中的职业伦理方式多样,难以捉摸,因人而异。所以,在这一事功路线上,最需要的是什么?还是耐心!尤其在当前这个司法腐败事件频频爆发的时代,我们更应当坚守自己的底线与耐心,于复杂的职业环境中谨小慎微地完成自己对于司法公正的承诺。不触碰政法的纪律,同时坚守司法的职业伦理。使老百姓真正建立“有问题,找法院”的意识,至于到了法院是审判还是调解,无碍现代法律秩序的整体性构建。革命年代的胜利者们统合传统的农业社会,将其改造成数千个“基层”,对刚刚兴起的城市文明进行逆袭,从而翻转了中国社会向现代国家过渡的原有设定;如今的建设,则是重新赋予这数千个“基层”以市场的合理秩序和社会正常演化的规则,否定一切声称能够通向高度文明的捷径,以常识的建构代替哲学的普及。否则,纪律仍将代替职业伦理,制驭政法秩序的整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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