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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诠释

论基层法官的法律诠释


石东洋


【摘要】在城市,审判过程往往退化为法律人的一场文字游戏。在乡村,面对法律语言与民间方言的冲突,法官以各种方式向当事人诠释着法律,某种意义上法官承担着普法者的角色。然而,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不仅是法官告诉当事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过程,还是法官告诉当事人法律何以如此规定的法律诠释的过程。事实相同而裁判结果不同,差异判例的形成原因又在于“法官造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就是从法官普法开始,经过法律诠释,再到“法官造法”结束的过程。法律诠释又是这个过程的主线。基层群众到派出法庭来参加诉讼,基本上都使用方言。法官如果讲不同于当地方言的语言,当事人有时会困惑或不解,法官要学会使用当地方言和土语,重视语言的地方性认同,加强与以当事人身份来打官司的基层群众的交流沟通,基层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才能提高。工作在派出法庭的法官,要善于把抽象的的法律专业术语诠释为符合法律理念的百姓语言,让基层群众能够理解。
【关键词】基层法官;法律诠释
【全文】
  

  引言


  

  新世纪我国农村发展模式,正在突破传统的农业社会负载的小农经济的类型,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靠拢。新型的商业发展结构,已经在朴实的中国农村逐渐显现,几千年来以土地为寄托的农民,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工商业社会的利益机制打破了农业社会的既有状态,处在新旧交替阶段的农民正在经历着巨大转变带来的阵痛。因此,现代化工商业侵袭下的农村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与此同时,法律逐渐介入农村农民的生活,法治力量向乡土社会不断渗透与扩张。农村的基层司法处在这一特殊的结构当中,法治国家与乡土社会同时发出指令,一个要求规则之治,另一则要求解决纠纷保持和谐。“任何知识,都是同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联系的,无论是其产生还是其使用,都是对这种时空制约的一种回应。”[1]作为基层法官对这一时空制约的回应结果,便是那些难于进入法学家视野的技术、知识——基层法官的法律诠释。


  

  “中国如果是乡土社会,怎么会有文字的呢?……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最早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一直到目前还不是我们乡下人的东西。”[2]半个世纪前文字不是乡土的,半个世纪后法律又似乎不属于乡土。法律文本的含义是十分生涩和抽象的,群众难以理解法律,法官要用群众能够听明白的语言诠释法律的理念。法官在庭前调解以及庭审过程中都要按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官通常所讲的是法言法语。对于几乎没有机会接触法律的农村百姓,法律条文语言、法律术语他们是不能够理解的。基层群众能够理解的通常是自己日常生活中所讲的的地方性语言。法官要学会将法言法语诠释为基层群众能够听得懂的群众语言,这是一种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相近的作风,更是一种司法为民、便民诉讼的法律方法。诉讼过程中,法官要多使用遵循法律理念的地方性语言诠释法律,将条文的含义转化为百姓语言,基层群众才能更好理解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司法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也要用基层地方性语言来诠释法律知识,基层群众才能理解和认同裁判结果,基层群众才能知晓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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